国家标准计划《煤矿个体防护用品配备要求》由 627(国家矿山安监局)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340 防护设备 |
| 13.340.01 防护设备综合 |
本标准属于现行强制性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个体防护用品是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作业的必备条件,合理确定配备种类、数量和周期,对保护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至关重要。
规定了煤炭行业各用人单位个体防护装备(即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总体要求、危害因素的辨识和评估及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上述拟制定标准适用于煤炭产业,包括井工煤矿、露天煤矿、煤矿洗选厂等各类生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及管理。不适用于煤炭行业各用人单位消防用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