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煤矿通风能力核定要求》由 627(国家矿山安监局)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山东省煤炭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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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010 采矿和矿产品综合 |
本标准属于现行强制性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
该规定明确了每年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矿山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开采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管理标准化的普及,矿井通风管理水平发生了很大变化,该标准实施后将得以适应矿山安全生产实际和发展的需要,将为煤矿通风系统能力的通用化、标准化提供标准依据。
该标准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工作,防止超通风能力生产,有效遏制煤矿瓦斯等事故的发生。
该标准规定了井工煤矿通风能力核定的条件、要求、方法和技术要求。通过核查矿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情况,确定矿井总风量并对可布置采掘工作面进行需风量计算,最后通过“以风定产”的思路对矿井整体通风能力进行核定,再通过主通风机动力性能、通风网络难易程度、有效风量核查、稀释瓦斯和有毒有害气体的验证情况确定最终矿井通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