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铁路内燃机车及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阶段)》由 467(生态环境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北京交通大学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国家重型汽车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天津内燃机研究所(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040 空气质量 |
| 13.040.50 移动源排放限值 |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内燃机车及其牵引用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新制造铁路内燃机车及其牵引用发动机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符合性检查,不适用于标准执行日期之前已制造的铁路内燃机车及其牵引用发动机。 (二)主要技术内容 1.试验规程和排放限值。规定非恒速发动机应按照三工况进行排放试验,恒速发动机应按五工况进行排放试验。试验测得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欧盟IIIA阶段限值一致。 2.型式检验。规定型式检验以系族形式进行,选择一台符合源机特性的发动机(或机车)进行型式检验。源机(或源车)代表了系族中所有发动机机型(或机车车型)的排放水平,对源机(或源车)进行的型式检验,可扩展到系族中的所有成员,系族中的其他成员无需进行试验。标准规定对于出口、展览、救援、应急、匹配试验等用途的铁路内燃机车及其发动机,可免予型式检验。 3.生产一致性。规定生产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所生产铁路内燃机车用发动机(或机车)与发动机(或机车)系族型式检验相关信息的内容一致。 4.在用符合性。规定铁路内燃机车的设计、生产、制造,应能使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有效寿命周期内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都能得到有效控制。 5.标准实施。自2025年7月1日起,新型铁路内燃机车及其发动机应按本标准要求进行型式检验。自2027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铁路内燃机车及其发动机,其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本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