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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网络直播平台服务管理要求》由 252(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归口 ,主管部门为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起草单位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51098-T-252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12个月
下达日期
2025-04-30
公示开始日期
2025-02-28
公示截止日期
2025-03-30
标准类别
管理
国际标准分类号
03.080.99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03.080 服务
03.080.99 其他服务
归口单位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执行单位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主管部门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网络直播平台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平台经济的重要载体,发展数字经济、平台经济是我国重要的经济战略决策,《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等国家重要政策文件,明确提出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推动平台经济标准化建设,健全依据标准实施科学有效监管机制。

近年来国家网信办、广电总局等部门出台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系列文件,强化网络直播平台主体责任,规范网络直播平台的服务管理,但仍存在系统性不够,操作性不足等问题。

为此,中央网信办提出在网络直播平台服务管理等方面开展标准化工作,通过标准辅助政策落地实施。

本标准的意义作用如下: 1)界定关键术语。

针对网络直播平台服务管理中经常使用的一些用语内涵不清、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术语界定,如平台服务管理人员经常混用的“直播账号”“直播间”“主播”分别进行了术语界定,与平台建立直播合作关系的MCN机构、直播公会、直播服务机构等各种不同表述统一为“合作机构”,方便提出管理要求时理解对齐,将打赏规范为“礼物消费”,避免歧视、地位不平等的暗示。

2)规范重点问题。

针对MCN机构、直播公会等合作机构、直播账号和直播内容、营销和礼物消费等营利功能的重点管理内容进行规范,如强化合作机构的入驻审核,直播账号收益主体与直播账号主体一致,直播内容审核监控规则。

3)拉平管理尺度。

针对营利功能授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处置时限、服务制度查看、内容审核团队培训考核、直播数据信息保存等,提出具体要求,拉平行业管理尺度,如营利功能授权要求直播账号合规运营1个月以上,用户登录后查看用户协议、社区规则等服务制度不应超过4步。

4)推荐管理经验。

针对直播审核监控处置流程、营销服务协议、投诉举报管理流程、用户服务协议、社区规则条例等共性问题,通过多次调研、与头部企业沟通交流,将平台管理经验总结提炼形成示例,如投诉举报设计了11个环节的管理流程,恶意举报通过举报频次、一定时间举报量、举证理由等综合鉴别的方法。

总之,本标准基于相关部门出台的网络直播平台管理政策文件,以及网络直播平台企业服务管理的实践经验,提出网络直播平台服务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帮助网络直播平台企业规范服务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为网络直播监管机构提供监管抓手,为网络直播社会化监督提供依据,支撑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网络直播平台的基本要求,合作机构、直播账号、直播内容、营利功能、投诉举报等直播服务管理要求,服务制度、人员能力、技术措施等直播服务保障要求,以及未成年人保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网络直播平台的服务管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如下: 3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5 直播服务管理要求 5.1 合作机构管理 5.2 直播账号管理 5.3 直播内容管理 5.4 营利功能管理 5.5 投诉举报管理 6 直播服务保障要求 6.1 服务制度保障 6.2 人员能力保障 6.3 技术措施保障 7 未成年人保护要求 附录A(资料性)直播平台服务资质及备案信息 附录B(资料性)直播审核监控处置流程示例 附录C(资料性)营销服务协议示例 附录D(资料性)投诉举报管理流程示例 附录E(资料性)用户服务协议示例 附录F(资料性)社区规则条款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