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中医药藏品分类及代码》由 TC478(全国中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中医药局。
主要起草单位 国家中医药博物馆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信息研究所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上海中医药博物馆 、陕西中医药博物馆 。
| 01 综合、术语学、标准化、文献 |
| 01.140 信息学、出版 |
| 01.140.20 信息学 |
1 范围 本文件描述了中医药藏品的分类方法,确立了中医药藏品的编码规则,提供了中医药藏品的分类和代码示例。 本文件适用于博物馆从业者、医史文献研究者、文物保护与研究人员、文化创意开发人员、大数据研究人员开展中医药藏品收集、分类、整理、编码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藏品 collection 是指由博物馆永久收藏,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的,用以收藏、研究、展示、教育、传播目的的文物、标本、资料、模型等的总称。 3.2中医药藏品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collection 博物馆和类博物馆收藏的,反映中华民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流传下来的具有医药卫生功能、性质或形态,与人类健康生活、疾病防治密切相关的文物、标本、资料、模型等的总称。 3.3中医药文物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culturalrelic 中医药文物是反映中华医药历史文化,具有医学科学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 4 分类及代码编制原则 4.1 适用性原则 以功用为主,兼顾性质、价值,并充分考虑中国文物传统分类方法。 4.2 科学性原则 分类的依据需考虑中医药特点,包括中医药的发展规律、人们对于中医药的认识等,保证分类的科学性。 4.3 唯一性原则 采用不同分类方式进行分类时,不同分类方式所设置的条目不应重复。对同一要素进行信息编码时,其编码应是唯一的。 4.4 可扩展性原则 考虑到事物的发展,在分类和编码时,预留适当的空位,以便适应不断扩充的需要。 5 编码规则 5.1 分类说明 本文件将中医药藏品的类目层次划分为2级,包括大类和小类。为避免划分出的类目容纳的中医药藏品过少,部分中类不再划分相应的子类目。 5.2 类目设置 大类的划分主要依据中医药学科及分类惯例;小类的划分主要依据文物功用,并充分考虑到中国文物传统分类方法,逐次划分为相应的中类和小类。在小类后设置“其他”类,用以容纳尚未列举的内容。 5.3 代码结构 分类代码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每层级分别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到99,各层级顺序编码。代码不足4位的类目(大类),在末尾用阿拉伯数字“0”补齐6位。各级类目中的“其他”类代码规定为“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