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汉文古籍特藏藏品定级 第1部分:古籍》由 TC389(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文化和旅游部(文化)。
主要起草单位 国家图书馆 、天津图书馆 、上海图书馆 、复旦大学图书馆 、北京大学图书馆 、南京图书馆 、首都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辽宁省图书馆 、山东省图书馆 、陕西省图书馆 。
| 01 综合、术语学、标准化、文献 |
| 01.140 信息学、出版 |
无
本标准规定了古籍的术语和定义,以及古籍的定级原则和细则。本部分适用于普通形制古籍的定级;不适用于其他特殊藏品,如敦煌遗书、 佛教古籍、碑帖拓本、古地图及域外刻本等的定级。供全国各级各类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在古籍保护、整理和利用工作中使用,也供出版、教学、科研及国内外相关单位参考使用。 主要技术修订内容: 一、“3定级原则”中,为使汉文古籍定级的级等与文物级别相对应,不再列“四级”古籍,改为“一般古籍”。相应文字描述原文为“普通版本古籍定为四级,不再划分等次”,调整为“普通版本古籍不再划分等次,可称为一般古籍。” 二、“3定级原则”中,删掉一段文字描述,即“现存普通形制的古籍划分为一、二、三、四级。一、二、三级为善本,各分甲、乙、丙三个等次。” 三、“3定级原则”中,增加一段突出古籍文献科学性在古籍定级中地位的条款,即“各级中,凡属农桑、水利、织染、渔猎、开物、医药、天文、历算、营造等科技类的专著,视其版本价值,可以上靠一级,或在本级中上靠等次。” 四、删除“4.4四级古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