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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进境出境呼吸道传染病防控技术规范》由 TC582(全国卫生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海关总署

主要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海关解放军总医院京北医疗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51758-T-415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18个月
下达日期
2025-06-03
公示开始日期
2025-03-14
公示截止日期
2025-04-13
标准类别
卫生
国际标准分类号
11.020;07.100.20
07 数学、自然科学
07.100 微生物学
07.100.20 水的微生物学
11 医药卫生技术
11.020 医学科学和保健装置综合
归口单位
全国卫生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卫生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海关总署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呼吸道传染病作为危害人类健康的重要传染病之一,可通过空气、飞沫、直接接触等方式传播,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易造成流行的特点。

同时,由于呼吸道病毒的变异性强,人群普遍易感,防控难度较大,已导致多起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自2007年《国际卫生条例》颁布以来,世卫组织宣布有7次公共卫生应急事件中2009年的甲型H1N1流感、2020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均为经呼吸道传染病,两起埃博拉疫情也已证明可通过呼吸道传播。

这些公共卫生事件的爆发,给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带来极大影响。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的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明确指出:“要健全口岸公共卫生体系,筑牢口岸检疫防线”。

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要求健全口岸公共卫生体系,建立全球传染病疫情信息智能监测预警、口岸精准检疫的口岸传染病预防控制体系和种类齐全的现代口岸核生化有害因子防控体系。

《生物安全法》规定国家应加强国境、口岸传染病联合防控能力建设。

近期表决通过《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要求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国家强制性标准《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技术规范》,对口岸应对公共卫生风险提出了通用要求和提升要求。

目前,经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严峻考验,从口岸和地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防控技术方案,口岸疫情防控能力持续向好,但国际散发持续,并且多种呼吸道传染病蔓延,我国口岸疫情输入压力依然严峻,外防输入的需求持续存在。

口岸一线疫情防控人员是防控境外疫情输入的中坚力量,但防控实践中尚缺乏经呼吸道传播传染病的防控规范的国家性标准文件,通过本标准促进精准防控,提升和规范口岸科学抗疫能力,完善经呼吸道传播传染病的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口岸公共卫生体系,进一步增强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技术规范针对经呼吸道传播的传染病。呼吸道传染病是指病原体从人体的鼻腔、咽喉、气管和支气管等呼吸道感染侵入而引起的有传染性的疾病。常见的呼吸道传染病病原体有主要有病毒、细菌、支原体和衣原体等,常见的呼吸道传染病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非典型肺炎、中东呼吸综合征、肺炎链球菌肺炎、肺结核、流行性感冒、麻疹、流行性腮腺炎和猩红热、流行性脑膜炎等。 本技术规范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海关、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联防联控的组织管理、风险分析与评估、一线疫情防控人员检疫查验标准作业流程、病例的后续处置及数据上报、针对呼吸道传播方式的个人防护要点及各部门传染病防控中的各项保障,适用于对外开放的航空、水运、公路和铁路等国境口岸经呼吸道传播传染病的防控。不适用于跨境通道、边民集市贸易区,以及非口岸区域。 经呼吸道传播传染病防控技术规范的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经呼吸道传播的传染病组织管理、风险识别、风险评估与预警、检疫查验、后续处置、个人防护、保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