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5部分:限制速度》由 348(交通运输部)提出,委托TC223(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
|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
| 03.220 运输 |
| 03.220.20 道路运输 |
道路上所有限速标志,包含静态标志、LED可变信息标志等。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公众出行的交通需求日益提高,既有的交通限速标志不再使用于新型的交通出行方式与驾驶行为,存在道路限速不科学、不合理、限速值频繁变化等问题。
限速标志作为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发布手段和处罚依据,具有严谨的法律意义。
限速标志的规定和设置位置等均应针对具体的交通特点进行细化和调整,以配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
针对既有限速标准实施应用中的问题,从限速方式、标志版面、限制值等方面进行优化更新,以保障道路的安全性与交通运行的平顺性。
现行标准规定了道路上限制速度标志和标线的一般要求和使用。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各类道路上限制速度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停车场等设置的限制速标志和标线可参照执行。主要修订内容:1.更新限速值选取规定;2.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人口后限速标志设置位置相关规定;3.删除分车道限速、分车道和分车型结合限速标志,增加分车型限速与慢车靠右管理的相关规定;4.更新匝道限速的相关规定;5.增加可变限速标志设置与限速值选取的相关规定。
强制理由: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