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梯次利用 第3部分:梯次利用要求》由 TC114(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114SC27(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要起草单位 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 43 道路车辆工程 |
| 43.020 道路车辆综合 |
| 编号 | 语种 | 翻译承担单位 | 国内外需求情况 |
|---|---|---|---|
| 1 | EN |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等 | 2023年,新能源汽车出口120.3万辆,同比增长77.6%,退役动力电池梯次利用是电池回收利用的一种方式,有较高的标准外文版需求。 |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车用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的总体要求、外观及性能要求和梯次利用产品一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退役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单体、模块和电池包或系统的梯次利用,退役车用镍氢动力蓄电池单体、模块和电池包或系统的梯次利用参照执行。 主要技术内容: 一般要求:对退役车用动力电池分类和拆解作出整体要求; 企业要求:对梯次利用产品生产企业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及其基本安全要求予以界定; 溯源要求:明确出入库台账及导入国家溯源管理平台的相关要求; 基本信息检查与登记要求:对车用动力蓄电池的生产厂家、车型等信息登记; 性能要求:对梯次利用产品的外观、余能、循环寿命、安全性、应用场景及其他要求均予以明确; 梯次利用产品要求:对梯次利用产品应贴有危险品警告标识予以要求; 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对梯次利用企业及产品均需满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的要求。 主要修订内容: 1.更改了梯次利用术语的定义。 【理由:考虑到安全因素,梯次利用电池不应用于基站备电、储能、低速动力等相关目标领域。据此删除了术语3.1相关定义描述。】 2.修改并增加应用场景要求。 梯次利用电池可应用在太阳能路灯场景,不应应用在基站备电、小中大型储能、低速动力、移动电源等领域。 【理由:考虑到安全因素,梯次利用电池不应用于基站备电、储能、低速动力等相关目标领域。据此修改了5.2余能要求,并添加5.5应用场景要求。】 3.修改一般要求。 梯次利用产品应采用租赁的方式进行,不得直接销售。 【理由:梯次利用电池产权转移频繁,一方面面临较大的安全风险,另一方面导致电池去向不可追,再回收非常困难,因此规定梯次利用电池应“以租代售”】 4.增加溯源要求(见4.3)、外观要求中新的条款(见5.1.3)、循环寿命要求新的条款(见5.3.4)等内容。 【理由:结合产业发展特点,提出新的要求,引导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