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国家标准计划《蒙医病证分类与代码》由 TC478(全国中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中医药局

主要起草单位 内蒙古医科大学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中医医院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呼和浩特市蒙医中医医院呼伦贝尔市蒙医医院兴安盟蒙医院通辽市蒙医医院赤峰市中医蒙医医院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包头市蒙医中医医院鄂尔多斯市蒙医医院巴彦淖尔市蒙医医院乌海市蒙医中医医院阿拉善盟蒙医医院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等

目录

基础信息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18个月
公示开始日期
2026-03-17
公示截止日期
2026-04-16
标准类别
基础
国际标准分类号
11.020
11 医药卫生技术
11.020 医学科学和保健装置综合
归口单位
全国中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中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国家中医药局

起草单位

涉及的产品清单

目的意义

采用统一的疾病分类信息编码是医疗质量控制和医院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病案管理、卫生统计、医疗质量和教学水平,开展科学研究所必不可少同时也是国家行政、人口、医疗、保健等方面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

如果没有统一的《病证分类与代码》标准,将严重影响蒙医信息化、诊疗标准化与蒙医医保结算。

目前《蒙医病证分类与代码》是在内蒙古自治区蒙医医疗机构广泛推广应用的地方标准。

迫切需要将地方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在全国设立蒙医机构的八省区应用,满足八省区蒙医医疗、医保、教学、科研、卫生统计、病案管理、出版和国内外学术交流的需要,进一步推动中医药(蒙医药)高质量发展。

国家医保局及各省医保局从2021年开始推行“贯标”及医疗机构DIP医保结算。

《蒙医病证分类与代码》是实现全国蒙医医疗机构按照蒙医标准进行医保DIP结算的前提必要条件。

目前由于没有《蒙医病证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全国设立蒙医机构的八省区蒙医医疗机构只能用西医《疾病分类与代码》进行医保结算,在结算时不能体现出蒙医特色优势,不仅在结算分值上“吃亏”,蒙医临床医师不能按蒙医理论辨证论治,而只能被迫“套用”“映射”西医疾病名称,不利于蒙医的传承和发展,有“失去自我”的危险。

《蒙医病证分类与代码》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项支持。

已于2023年4月1日以团体标准发布,2023年12月29日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发布。

该地方标准对临床常用的1650种蒙医病证(疾病和证候)进行了分类与编码,是规范蒙医医疗、科研、教学工作的关键共性标准,属于蒙医基础性核心标准,在内蒙古自治区以及全国蒙古族聚居的八省区具有普遍适用性,是解决内蒙古自治区乃至全国蒙医医疗机构医保DIP结算“卡脖子”问题的唯一选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从2021年开始已要求在全自治区蒙医医疗机构范围推广应用《蒙医病证分类与代码》,并要求全区蒙医医疗机构将该标准与医院电子病历系统融合应用。

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拟将《蒙医病证分类与代码》作为内蒙古自治区蒙医医疗机构医保DIP结算的标准,并向国家医保局发文请示批准赋码。

目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的支持下,项目组正在按照国家标准相关程序和要求组织全国设立蒙医机构的八省区资深蒙医专家开展广泛而充分的论证。

《蒙医病证分类与代码》适用于全区以及全国八省区,可以更好地满足蒙医医保结算、临床医疗、研究机构、科研机构的需求,并具有成熟的研究基础。

为实现在全国蒙医医疗机构推行医保DIP结算,确保蒙医特色优势得到传承和发展,现申请将该地方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蒙医病证分类与代码。 本文件适用于蒙医医疗、卫生统计、蒙医病案管理、蒙医临床医疗质量评定、医保DIP结算、科研、教学、出版及国内外学术交流等领域。 主要技术内容 1.术语定义规范:明确蒙医病证、蒙医疾病名、蒙医疾病分类、蒙医证候名、蒙医证候分类、蒙医基本病名等核心术语的内涵与界定,为分类编码提供理论依据。 2.分类原则制定:依据蒙医理论与临床实践,确立蒙医疾病、证候、基本病的分类原则,疾病按临床科别(内科、外科等9个类目)和专科系统分类,证候按蒙医辨证系统分为温病科、内科两大类,基本病按蒙医整体观的发病内因归类。 3.编码规则设计: 蒙医疾病编码:采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编码,共10位,分为病证分类标识位、疾病标识位、科别类目位、疾病类目位、疾病序号位5个部分,明确各段位的编码规则与取值范围。 蒙医证候编码:共6位,含病证分类标识位、证候名称标识位、科别类目位、证候序号位4个部分,规定各段位的编码逻辑与数字/字母取值要求。 蒙医基本病编码:共4位,由病证分类标识位、基本病标识位、基本病序号位3个部分构成,明确编码结构与数值规则。 4.特殊编码与编目方法:制定分类代码重复时的特殊编码规则,同时确立“病证分类代码+疾病代码+证候代码+基本病分类代码”的并列编目方法,规范蒙医病证整体编码体系。 5.分类代码表构建:配套制定蒙医疾病、证候、基本病的分类与代码表,明确各标识符、科别类目名称对应的代码,实现分类编码的标准化应用。

国家级科研专项支撑

《蒙医病证分类与代码》、《蒙医临床诊疗术语》国家标准制订;少数民族病证分类与代码及临床诊疗术语研究制定

行地标转化

DB15/T 328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