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国家标准项目《牙膏用原料规范》由 464(国家药监局)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

目录

基础信息

20250068-Q-464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6个月
2025-01-27
公示开始日期
2024-12-26
公示截止日期
2025-01-25
标准类别
安全
国际标准分类号
11.060.10
11 医药卫生技术
11.060 牙科
11.060.10 牙科材料
提出部门
国家药监局

起草单位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文件规定了对牙膏原料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牙膏产品。 GB 22115-2008自实施以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大量原料需进行调整和补充。GB22115参考的76/768/EEC已被EC 1223/2009所取代,近年欧盟针对化妆品(含牙膏)原料发布大量法令,我国也对诸多原料的管理要求存在调整。如胆碱盐类及酯类需进行调整,限用原料烷基(C16, C18, C22)三甲基铵氯化物、氢氧化钾、氢氧化钠、氢氧化锂等物质需要追加。该标准所规定的禁用原料、限用原料、许用防腐剂和着色剂需进行全面调整。 二是部分原料要求翻译不准确问题。如CI 10020等38种色素为欧盟EC1223/2009禁止在染发剂中使用的许用色素,而非全部禁止使用。马鞭草油Verbena oil (Lippia citriodora Kunth) (CAS No. 8024-12-2)等2种提取物禁用粗油,但许用净油。 三是部分内容要求不符合中国国情。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2009中禁用的儿茶酚,为茶多酚的成分之一,茶叶提取物是牙膏行业内普遍使用的有中国特色的原料,为了避免监管中出现问题,应注释“天然植物提取物原料中正常含有的除外”。 四是部分内容翻译错误、拼写错误、重复等编辑性问题。如氢醌二甲基醚,Hydroquinone methylether等中英文名称存在变化;4’-乙氧基-2-苯并咪唑苯胺等物质CAS号有误;氟环唑等物质存在和其他条目重复;乙酸2-乙氧基乙酯等禁用物质需要删除或合并;秋水仙、大阿米芹等物质存在重复等。此外,该标准还存在四氯乙烯等400余种禁用物质缺少CAS号,不利于检索使用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本次修订拟修改、删除和增补表1-3中的禁用组分、表4中的限用组分、表5中的允许使用的防腐剂、以及表6中的允许使用的着色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