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牙膏用原料规范》由 464(国家药监局)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 。
| 11 医药卫生技术 |
| 11.060 牙科 |
| 11.060.10 牙科材料 |
口腔健康是人体健康的重要标志和组成部分,是社会文明的主要标志之一。
中国是世界最大口腔清洁用品生产国和消费国,牙膏 作为日常必需的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其产品质量和卫生安全与消费者健康密切相关。
原料创新是牙膏技术创新的基础,原料安全也是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
GB 22115-2008《牙膏用原料规范》发布于2008年,实施至今已超过十五年,由于牙膏用原料创新与安全研究的不断深入,国内外相关法规、标准的陆续发布。
本次修订旨在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规范牙膏用原料管理,保障牙膏产品消费安全。
GB 22115-2008的内容已经与国家现行监管要求不相协调,其内容已不能适应未来的行业需求,无法引领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对于GB 22115-2008进行修订是迫切的、必要的。
本文件规定了对牙膏原料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牙膏产品。 GB 22115-2008自实施以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大量原料需进行调整和补充。GB22115参考的76/768/EEC已被EC 1223/2009所取代,近年欧盟针对化妆品(含牙膏)原料发布大量法令,我国也对诸多原料的管理要求存在调整。如胆碱盐类及酯类需进行调整,限用原料烷基(C16, C18, C22)三甲基铵氯化物、氢氧化钾、氢氧化钠、氢氧化锂等物质需要追加。该标准所规定的禁用原料、限用原料、许用防腐剂和着色剂需进行全面调整。 二是部分原料要求翻译不准确问题。如CI 10020等38种色素为欧盟EC1223/2009禁止在染发剂中使用的许用色素,而非全部禁止使用。马鞭草油Verbena oil (Lippia citriodora Kunth) (CAS No. 8024-12-2)等2种提取物禁用粗油,但许用净油。 三是部分内容要求不符合中国国情。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2009中禁用的儿茶酚,为茶多酚的成分之一,茶叶提取物是牙膏行业内普遍使用的有中国特色的原料,为了避免监管中出现问题,应注释“天然植物提取物原料中正常含有的除外”。 四是部分内容翻译错误、拼写错误、重复等编辑性问题。如氢醌二甲基醚,Hydroquinone methylether等中英文名称存在变化;4’-乙氧基-2-苯并咪唑苯胺等物质CAS号有误;氟环唑等物质存在和其他条目重复;乙酸2-乙氧基乙酯等禁用物质需要删除或合并;秋水仙、大阿米芹等物质存在重复等。此外,该标准还存在四氯乙烯等400余种禁用物质缺少CAS号,不利于检索使用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本次修订拟修改、删除和增补表1-3中的禁用组分、表4中的限用组分、表5中的允许使用的防腐剂、以及表6中的允许使用的着色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