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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钢铁行业环境除尘技术装备》由 TC275(全国环保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275SC1(全国环保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环境保护机械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主要起草单位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学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等

目录

基础信息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18个月
公示开始日期
2025-08-12
公示截止日期
2025-09-11
标准类别
环保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20.4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020 环境保护
13.020.40 污染、污染控制和保护
归口单位
全国环保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环保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环境保护机械分会
主管部门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近五年来,随着超低排放在电力行业的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向全国重点区域39大重点行业转移,非重点区域也正积极跟进。

以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石灰窑等为代表的钢铁企业首当其冲。

《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了超低排放要针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运输过程进行全面升级改造。

《关于印发<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技术指南>的通知》(中环协[2020]4号),进一步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运输过程的改造提出了科学技术要求。

《关于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6号)要求“力争到2025年,80%以上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吨钢综合能耗降低2%以上”。

《关于印发<钢铁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 73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12号)要求“新建和改扩建钢铁冶炼项目须达到能效标杆水平和环保绩效 A 级水平”、“到2025年底,全国80%以上的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重点区域全部实现钢铁行业超低排放”。

在系列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的指引下,钢铁行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超低排放改造正如火如荼地展开。

如何规范、标准、高质量地满足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不仅是各钢铁企业的殷殷期盼,也是各超低排放设备制造企业的切身需要。

无组织排放治理作为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重要环节,对环境的影响、对行业高质量发展、技术创新和政策出台的推动,具有深远的意义和现实迫切性。

无组织排放的特点包括排放源数量多、阵发性强、分布散、单源小、总量大,对环境影响大。

钢铁行业无组织排放源包括原料系统、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石灰等工序,无组织排放总量占到全厂颗粒物排放量的一半以上,且无组织排放中PM10排放量占比大,逸散浓度远高于超低排放后的有组织排放源。

无组织排放问题不仅影响周边区域环境,还直接影响钢铁企业的形象和生存发展。

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不仅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措施,也是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的主要推力。

环境除尘技术装备作为无组织排放治理的装置,在《意见》公布后,针对钢铁各工序各类干物料、湿物料的储存、输送和生产工艺环节,袋式除尘器、塑烧板除尘器、高效湿式除尘器等多种环境除尘技术装备已取得了广泛应用,形成巨大的市场环境,但对于钢铁行业环境除尘技术装备的国家、行业、团体标准却几乎空白(袋式除尘器相关的单体设备标准及《HJ 435-2008钢铁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除外),使得各项产品,尤其是塑烧板除尘器、高效湿式除尘器的产品质量参差不齐。

尤其是在当前激烈的恶性竞争下,产品质量达不到技术承诺的情况多有发生,不仅给使用单位带来诸多困扰,更破坏了设备制造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综上,结合最新的国家、行业节能环保形势和要求,针对钢铁行业环境除尘技术装备,迫切需要制定标准规范和加强相关企业对各类型环境除尘技术装备的设计、制造、试验、检验、运行维护的管理,并提升装备质量,促进和引导钢铁行业环境除尘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文件界定了钢铁行业环境除尘技术装备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除尘器分类和技术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规定了检验规则、运行与维护、标志和标牌及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钢铁行业原料、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等全工序环境除尘技术装备的制造,建材、化工、医药、食品等行业环境除尘可参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