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由 628(国家疾控局)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020 环境保护 |
(1)现行标准规定的部分指标及要求亟需修订。
现行标准针对22种主要公共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卫生管理、从业人员卫生以及公共用品用具配备、换洗消毒等16个卫生管理环节提出了基本技术要求,相关条款对公共场所日常卫生管理促进作用明显。
标准颁布实施以来,在日常使用和执行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
一是指标规定过于统一,缺少广泛的适用性。
如对于卫生专间设置、卫生管理档案等要求不适用于小型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
二是指标要求增加经营单位经济负担。
如要求对空气质量、微小气候、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效果等指标每年进行一次卫生检测。
三是非强制性要求执行过程中存在争议。
无对应罚则。
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存在非强制性要求,如舒适性指标,在执法环节面临操作问题。
因此,需要对部分指标及要求进行修订。
(2)公共场所新业态和新技术的发展亟需标准修订。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陆续出现各种新型公共场所并蓬勃发展,如民宿、足浴、月子中心、婴幼儿游泳、健身房、商业综合体等。
新型公共场所不属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规定范围,其经营过程涉及相关卫生管理问题,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现行国标适用范围已不能满足新形势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需求。
此外,一些新技术的应用,如公共场所实时在线监测、动态监管,移动式清洗消毒设施等已开始在部分住宿场所采用。
新技术的应用要求需要以发展的理念对标准进行修订。
(3)相关法规标准的更新需要对标准进行修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于2019年颁布,其规范性引用文件GB 5749、GB 17051、WS 394已分别于2022年、2021年和2023年进行了修订并颁布实施。
WS 39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已修订为WS 10013,并提出应急管理的要求。
另外,该标准非全文强制,存在推荐性条款,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第十九条的要求,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并且可验证、可操作。
因此,本标准相应内容也应进行调整。
本标准适用于住宿场所、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健身场所、文化交流场所、美容美发场所、沐浴场所、购物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与等候室、养生保健场所、旅游场所、校外教育培训场所。其他月子中心、婴幼儿游泳馆、养老机构等脆弱人群服务场所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基本卫生要求、卫生管理和从业人员卫生等管理环节的基本要求和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