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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由 TC292(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

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55062-T-316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6个月
下达日期
2025-10-05
公示开始日期
2025-08-06
公示截止日期
2025-09-05
标准类别
方法
国际标准分类号
03.080.99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03.080 服务
03.080.99 其他服务
归口单位
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1)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数量不断增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于2016-4-25发布,2016-11-1实施,目前标准标龄已超过5年,原有的服务规范已无法适应当前的社会发展需求,为更好的解决群众需求,适应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相关政策文件的调整,需要进行修订,对术语、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服务流程、服务要求等修改完善,以更好地满足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需要。

(2)提高档案管理服务效率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为适应人才合理流动需要的重要基本公共服务,服务质量的高低对人民群众影响较大。

修订服务规范可以进一步优化档案管理服务的流程和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成本,提高档案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3)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中包含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和隐私,这些信息的安全至关重要。

特别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后,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更加迫切。

修订服务规范可以加强对档案信息安全的管理和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例如,规定档案的保管、使用和转递等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保密要求,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推动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 修订服务规范可以推动档案管理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可以确保各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档案管理服务方面的做法和要求一致,避免出现混乱和不一致的情况,有助于提高档案管理服务的整体水平和质量,为用人单位和存档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

(5)促进人才流动和配置 修订服务规范还可以促进人才的流动和科学配置。

通过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可以为存档人员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档案管理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新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同时,也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更加准确、全面的人才信息,有助于他们更好地选拔和使用人才。

本标准修订不仅有助于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提升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还有助于促进人才资源顺畅有序流动,提升档案管理服务效率和满意度,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管理和远程服务,进一步提升了档案管理服务的便捷性和高效性;更有助于加强档案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优化档案管理服务流程,简化档案管理服务业务的办理程序,为存档人员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体验。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档案材料范围、服务要求及流程、服务改进。本标准适用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本次修订主要内容,一是对定义进行完善;二是完善了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三是对档案接收与转递、档案材料收集鉴别归档、档案整理、档案保管与保护、档案利用服务要求和流程、信息化等进行了完善;四是对规范性附录中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函和档案查借阅登记表进行了调整。 (1)对术语和定义的调整 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的定义进行了修改。 (2)对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的调整 一是调整了服务机构资质要求; 二是调整了对从业人员能力要求。 (3)对“档案接收与转递”的调整 一是对档案接收与转出方式进行了调整; 二是对档案接收要求进行了修改; 三是对档案转出程序进行了修改。 (4)对“档案材料收集鉴别归档”的调整 对档案材料装订要求进行调整。 (6)对“档案整理”的调整 一是对档案材料的分类进行调整; 二是对档案材料整理装订要求进行调整。 (6)对“档案保管与保护”的调整 一是将三室分开调整为“档案库房、阅档室、整理场所和办公场所应四室分开”; 二是对档案保护要求由六防调整为九防。 (7)对“档案利用服务”的调整 一是完善了对查借阅时不得添加材料的要求; 二是完善了对档案借阅服务的要求; 三是完善了查借阅服务程序的要求; 四是完善了复印档案材料作为旁证的程序要求; 五是完善了档案相关服务的要求。 (8)对信息化的调整 一是修改了信息化系统要求; 二是修改了档案数字化要求; 三是增加了电子档案材料收集渠道要求。 (9)对服务评价与改进的调整 完善了服务评价如何改进的要求。 (10)对规范性附录的调整 一是完善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函》; 二是完善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借阅登记表(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