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0部分:潜水场所》由 451(体育总局)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 。
| 97 家用和商用设备、文娱、体育 |
| 97.220 运动设备和设施 |
潜水运动是在水下开展的综合性项群运动,专业性强、运动环境复杂,不仅被国家体育总局列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第一批),相关经营活动需严格执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而且相关赛事也被纳入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
为强化监管,早在2005年就起草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0部分:潜水场所》(下简称“现行潜水国标”),现行在用的是 2013年修订的版本。
随着近年来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的深度融合,潜水运动的参与人群逐步从小众走向大众,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发展势头迅猛,潜水业态和项目种类快速增长,早已突破了现行潜水国标关于“休闲潜水的范围,造成国标中配套的技术要求和规定不能适应当前潜水行业发展的需求,亟需做出修订调整补充。
通过对行业领域的深度调研,现行国标亟需对照潜水发展实际扩展国家标准涵盖的潜水项目范围,并对人员能力、装备要求、场所条件等关键方面做出重大修订,为潜水项目经营和相关赛事活动的合规开展和健康发展提供技术指导和监管依据: 其一,在从业人员方面,急需通过修订现行潜水国标中有关人员能力的规定,明确从业资质和符合安全发展的能力要求。
进一步明确中国滑水潜水摩托艇运动联合会的各级别潜水技术等级证书为行业基本技能等级证书,并配套经营者需要再取得国家潜水社会指导员证书的要求,保证国家培训体系标准的一致性,同时也便于行业的安全管理。
其二,在装备设备方面,急需通过修订现行潜水国标中有装备要求的规定,助力国内相关装备器材制造商的实力提升,构建全产业链发展新格局。
其三,在场所方面,急需通过修订现行潜水国标中有关场所条件的规定,以满足现有潜水活动的业态发展的需求,。
由于现有潜水项目己远超过了休闲潜水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自由潜水、技术潜水、水下渔猎、水下曲棍球、水下摄影等及其子类项目,相应涉及的场所类型也就有了明显扩展,为此急需扩大潜水国标中有关场所范围的表述,并独照项目内容和特点进行重新分类,在区分人工和自然场所的基础上,充分结合场所基础特性开展标准化工作。
不仅如此,应该基于不同类型的潜水场所开展标准化工作,比如针对天然矿坑,需要在标准条款中明确是否满足休闲潜水的要求,同时也要规定场地复核的规范流程和要求;针对洞穴潜等技术潜项目场所,需要通过标准化明确水深、温度、船只使用要求、生物情况等关键要素。
由此为不同潜水项目的安全开展提供细致有效的安全指导。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向社会提供各类潜水服务的潜水场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各类人工潜水场所、天然潜水场所。2.主要技术内容 (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从业人员资格:(5)场地、设施设备条件:(6)卫生、环境管理要求;(7)安全保障。 标准修订过程中,将充分调研自由潜水、技术潜水、休闲潜水、水下渔猎、水下曲棍球、水下摄影等各类潜水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相关内容。通过分类梳理、综合提炼有关潜水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中基本术语、场所范围、人员能力、设施设备、卫生与环境管理、安全保障6大方面的相关内容。结合政策文件和监管要求。充分考虑到潜水运动项目特点、各类赛事活动开展现状以及目前国内潜水行业的快速发展态势,改变标准在潜水场所规定上涵盖范围不全、规范力度不够、内容规定不细等重点问题。同时注重标准与有关政策法规的协调性、一致性问题,确保政令通行、标准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