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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3部分:气球与飞艇场所》由 451(体育总局)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华兴中测(北京)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52018-Q-451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6个月
下达日期
2025-06-30
公示开始日期
2025-05-07
公示截止日期
2025-06-06
标准类别
管理
国际标准分类号
97.220
97 家用和商用设备、文娱、体育
97.220 运动设备和设施
提出部门
体育总局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的印发,激起了体育产业和体育消费发展的高潮,明确了航空体育“引导和发展航空飞行营地”的发展任务和方向。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开展航空体育与体验飞行,使航空体育产业和航空飞行营地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

近年来,《民用航空法》《体育法》等一系列新的航空体育相关政策法规规定陆续出台,特别是2016年体育总局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9部委印发《航空运动产业规划》,在国家政策大力支持和体育总局的正确指导下,航空体育事业产业取得长足进步,航空体育产业不断丰富,新型体育形态、组织模式迅速成长。

进入“十四五”时期,我国迈入全新发展阶段,户外运动产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近年来,《体育法》等政策法规的密集出台,特别是《户外运动产业发展规划(2022-2025年)》的颁布,为气球与飞艇产业等航空运动领域的蓬勃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策支撑与指导,促进了体育产业的多元化与新型体育形态的快速崛起。

载人气球与飞艇产业,作为航空运动中的独特存在,各自拥有鲜明的产业特色。

载人气球以其绚丽多彩的外观、多变的形态及易于操作的特性,在旅游观光、体育赛事等领域大放异彩,为游客带来前所未有的空中视角体验,成为营造氛围、增添乐趣的绝佳选择。

而飞艇,尽管在民航领域被更高效的飞行器所取代,但在科研探索、军事应用、环境监测等特定领域内,其长航时、高高度、大载重、低噪音及高安全性的优势依然无可替代,成为这些领域的首选工具。

2024年7月,《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关于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出台,该《意见》旨在加速构建航空体育运动的全面管理体系、标准化体系、培训体系、赛事体系及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产业基础设施,积极培育市场潜力,引导消费升级,持续提升航空体育运动服务的质量与供给效率,推动整个产业链条的转型升级,为国家低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这一举措无疑将进一步激发航空体育运动的活力,推动其在国内的深入发展。

为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低空经济发展的战略决策,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与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携手启动了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针对气球与飞艇产业技术的飞速进步及市场需求的深刻变化,对原有标准进行全面审视与更新,确保其能够精准对接当前技术前沿与市场需求。

特别是对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如气球与飞艇的飞行活动,安全性更是修订工作的重中之重。

通过细化安全规范、提升场所管理水平,有效降低事故风险,同时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淘汰低质服务,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为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次标准修订时,按照新修订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5 号)中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并可验证、可操作”的规定,《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3部分:气球与飞艇场所》从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从业人员资格、场地设施设备条件、安全保障等6个方面对气球与飞艇场所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1、范围 GB 19079的本部分规定了载人气球与飞艇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气球与飞艇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以下文件: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主要给出了气球(热气球、氦气球、混合气球)、飞艇(热气飞艇、氦气飞艇)、气球与飞艇场所、气球与飞艇驾驶员的定义。 4、从业人员资格 本章对气球与飞艇驾驶员的资格进行了规定。 5、场地、设施设备条件 本章对气球与飞艇的场地、载人气球与飞艇适航要求和辅助设施进行了规定,增加了场地中飞行空域、净空条件以及载人气球与飞艇持续适航条件的规定。 6、安全保障 本章从安全管理、设备器材、风险预警等角度进行了规定。 本标准代替GB 19079.13-2013,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1、根据民航局相关规章的修订以及在实际应用中的总结,其中部分用语和条款进行了修改; (1)气球与飞艇系留点增加了具体指标要求,系留环直径不小于25cm,地埋深度不小于1.5m; (2)气球与飞艇最小系留场地进行了修订,其长度和宽度不低于球体高度或艇身长度的2倍,且在场地周边设有安全标志。 (3)增加了飞行空域和净空条件要求 5.1.6 飞行空域:以营地基准点为中心半径2公里,真高100米,并且有经当地辖区空军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批准的空域批件,特殊飞行空域可按需求另行申请划设。 5.1.7净空条件:场地空域开阔,周边300米范围内无高大障碍物或高压线。 2、原5.2项是气球和飞艇的适航要求,属于航空器的资质,根据民航局相关管理规定,增加了持续适航的要求。 5.2.5 气球与飞艇应配备持续适航资料,并含有下列信息: a) 说明性资料,包括对气球与飞艇特性和数据的说明,达到能够满足维修或者预防性维修所需的程度。 b) 气球与飞艇及其系统和安装的说明。 c) 气球与飞艇及其部件和系统的基本操作和使用资料。 d) 说明可能发生的故障,如何判别这些故障以及对这些故障采取补救措施的排故资料。 e) 关于重着陆后检查项目和如何检查的详细资料。 f) 包括储存限制在内的储存准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