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24部分:飞机运动场所》由 451(体育总局)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 、华兴中测(北京)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
| 97 家用和商用设备、文娱、体育 |
| 97.220 运动设备和设施 |
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的印发,激起了体育产业和体育消费发展的高潮,明确了航空体育“引导和发展航空飞行营地”的发展任务和方向。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开展航空体育与体验飞行,使航空体育产业和航空飞行营地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
近年来,《民用航空法》《体育法》等一系列新的航空体育相关政策法规规定陆续出台,特别是2016年体育总局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9部委印发《航空运动产业规划》,在国家政策大力支持和体育总局的正确指导下,航空体育事业产业取得长足进步,航空体育产业不断丰富,新型体育形态、组织模式迅速成长。
进入“十四五”时期,我国迈入全新发展阶段,户外运动产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近年来,《体育法》等政策法规的密集出台,特别是《户外运动产业发展规划(2022-2025年)》的颁布,为飞机运动产业等航空运动领域的蓬勃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策支撑与指导,促进了体育产业的多元化与新型体育形态的快速崛起。
飞机运动产业,是随着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而日益受到关注的体育项目之一,以航空体育运动飞机为主要载体,包括轻型飞机、超轻型飞机、特技飞机、滑翔机及旋翼类航空器等,为运动爱好者提供了独特的飞行体验。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和推动下,飞机运动产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不仅促进了体育产业的多元化发展,还带动了相关产业链的升级与转型。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市场需求的变化,飞机运动场所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也不断完善,以确保运动的安全性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推动了飞机运动产业的健康发展。
2024年7月,《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关于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出台,该《意见》旨在加速构建航空体育运动的全面管理体系、标准化体系、培训体系、赛事体系及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产业基础设施,积极培育市场潜力,引导消费升级,持续提升航空体育运动服务的质量与供给效率,推动整个产业链条的转型升级,为国家低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这一举措无疑将进一步激发航空体育运动的活力,推动其在国内的深入发展。
为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低空经济发展的战略号召,并深化国内航空运动项目的普及与发展,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携手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已正式启动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鉴于飞机运动技术的日新月异与市场需求的多元化演变,既有标准或已难以全面契合当前技术与市场的新要求。
为此,标准的更新迭代势在必行,旨在确保标准的时效性、技术性与市场适应性,细化并强化安全标准,提升运动场地的安全管理效能,有效降低事故隐患,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为飞机运动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本次标准修订时,按照新修订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5 号)中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并可验证、可操作”的规定,《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24部分:飞机运动场所》从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从业人员资格、场地、运动飞机、设施设备条件、安全保障等多个方面对飞机运动场所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1、范围 GB 19079的本部分规定了航空体育飞机运动飞行场所开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从事航空体育飞机运动活动的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以下文件: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主要给出了运动飞机、滑翔机、旋翼类航空器、运动飞机场所、飞行区的定义。 4、从业人员资格 本章对参加飞机运动的人员包括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指挥员等及其他相关的从业人员,应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证明,并对相关从业人员的资质能力进行了规定。 5、场地、运动飞机、设施设备条件 本章对场地、运动飞机、辅助设施设备进行了规定,场地应有满足运动飞机开展飞行活动所需的飞行区,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并有明显的指示标志;运动飞机应具备产品出厂合格证明,并具有根据航空器适航管理办法取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适航证,应有完整的履历档案,应配有双向通讯设备;辅助设施设备应有满足运动飞机开展飞行活动所需的目视助航设施,应有确保地空联络畅通的双向通讯设备,应配置固定式或便携式温度、湿度、气压和风速风向测量仪器,应配备消防设备、急救护用的交通工具、急救器械和用品。 6、安全保障 本章从安全管理、设备器材、风险预警等角度进行了规定。新增了气象条件的规定。 本标准代替GB 19079.24-2013,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1、本部分的名称《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24部分:运动飞机场所》中的“运动飞机”是体育器材名称,并且该名称不能涵盖所有飞机运动所使用的器材范围,相应的体育项目名称为“飞机运动”,因此修改为《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24部分:飞机运动场所》。 2、运动飞机、滑翔机定义进行了完善,以适应目前我国飞机运动发展现状。 运动飞机:从事航空体育运动而设计的一系列飞行器,能够满足航空爱好者在飞行训练、特技表演、空中游览等多个领域的需求。按重量分类包括轻型飞机(最大起飞质量不大于5700kg)和超轻型飞机(最大起飞质量不大于480kg);按用途分类包括特技飞机、滑翔机(无动力滑翔机和动力滑翔机)、旋翼类航空器(直升机和自转旋翼机)。 滑翔机:包括无动力滑翔机和动力滑翔机;无动力滑翔机是指重于空气,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取得,自身无动力驱动。动力滑翔机:是指装有动力装置的滑翔机,在自由飞行阶段不使用自身动力。 3、从业人员资格部分建议从体育运动的角度进行分类,分别从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角度提出专业要求。 (1)增加了人员分类,分为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指挥员等及其他相关的从业人员。 (2)4.2~4.5条款分别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指挥员的能力和条件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4、安全保障中增加了气象要求。 气象条件:所有飞行在昼间,无降雨、雪条件下进行;自由飞:能见度≥3千米,云底高度高于飞行高度200米以上,水平风速≤5米/秒;系留飞:能见度≥1千米,云底高度高于飞行高度200米以上,水平风速≤5米/秒。活动开展过程中出现气象条件变化,超出允许条件或有超出允许条件趋势时,活动组织负责人应及时停止飞行活动,保证人员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