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3部分:蹦极场所》由 451(体育总局)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
| 97 家用和商用设备、文娱、体育 |
| 97.220 运动设备和设施 |
蹦极作为一项新兴的极限运动,由于缺乏有关安全技术法规、标准,风险性较高,容易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蹦极场所开放应充分考虑各种风险,严格把关。
随着蹦极运动的蓬勃发展,蹦极场所数量的不断增加,从常规的规范性和活动的安全性角度入手,标准需要考虑更多的因素确保蹦极活动的规范与安全,保障运动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现行标准GB19079.3-2005《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 3 部分:蹦极场所》已经使用了18年,部分技术指标已无法满足人们进行蹦极运动训练、比赛、健身休闲等活动的需要。
有必要对GB19079.3-2005《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 3 部分:蹦极场所》标准进行修订。
增设基本要求、场地设施设备条件、应急管理、安全保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