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由 451(体育总局)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 。
| 97 家用和商用设备、文娱、体育 |
| 97.220 运动设备和设施 |
一、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游泳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与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人工游泳池、游泳馆面向群众健身开放时的经营管理工作。 本文件不适用于仅供3岁以下婴幼儿活动的游泳池、充气式游泳池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主要技术内容 主要技术内容有从业人员资格,场地、设施设备条件,场所环境管理要求,安全保障等四部分内容。 从业人员资格包括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水质管理员。 场地、设施设备条件包括游泳池场地及周边附属设施设备的配备条件。 场所环境管理要求包括水温、水平照度、天气公示、水质监测、环境清洗消毒等内容。 安全保障包括设施设备及器材、人员配备、消毒药剂、安全管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