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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由 451(体育总局)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52020-Q-451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6个月
下达日期
2025-06-30
公示开始日期
2025-05-07
公示截止日期
2025-06-06
标准类别
安全
国际标准分类号
97.220
97 家用和商用设备、文娱、体育
97.220 运动设备和设施
提出部门
体育总局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2023年,全国游泳场地4.02万个。

其中,室外游泳池2.15万个,占53.48 %;室内游泳馆1.79万个,占44.53 %;天然游泳场864个,占1.99 %。

较2023年增加0.42?万个,同比增长11.67 %,相较2022年增长率有所提升。

游泳作为人们最喜爱的运动之一,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游泳运动中,也出现了一些安全事件,尤其是每年夏季出现的儿童、青少年溺水事故,引起了社会关注。

2013年,体育总局将游泳列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制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各地各级政府据此加强了对游泳场所的监管。

2023年新修订《体育法》,明确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为游泳场所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现行标准发于与2013年,距今已有10年之久,国内游泳场所在这十年当中有了十分明显的发展与变化,游泳场所数量不地的增加,规模也存在较大的差异,类型也不地的增多。

同时,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常年开展游泳场所许可检验工作,同时也接受地方体育局委托按照国家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许可检验及监督检查的情况来看现行国家标准许多条款已出现不适用、落后、不合理等情况,所以修订本标准是十分必要且急迫的。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一、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游泳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与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人工游泳池、游泳馆面向群众健身开放时的经营管理工作。 本文件不适用于仅供3岁以下婴幼儿活动的游泳池、充气式游泳池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主要技术内容 主要技术内容有从业人员资格,场地、设施设备条件,场所环境管理要求,安全保障等四部分内容。 从业人员资格包括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水质管理员。 场地、设施设备条件包括游泳池场地及周边附属设施设备的配备条件。 场所环境管理要求包括水温、水平照度、天气公示、水质监测、环境清洗消毒等内容。 安全保障包括设施设备及器材、人员配备、消毒药剂、安全管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