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碘缺乏病病区判定和划分》由 628(国家疾控局)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 、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青海省地方病预防控制所 、山西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 。
| 11 医药卫生技术 |
| 11.020 医学科学和保健装置综合 |
我国大部分地区外环境缺碘,曾是世界上碘缺乏病分布广泛、病情严重的国家之一。
经过多年的防治,到十三五末,省级水平上,中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县级水平上,全国2799个县全部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因此,对于碘缺乏病防治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标准提出适应新的防治形式的碘缺乏病病区判定和划分方式,可提供给地方病防治研究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用,解决碘缺乏病病区划分问题。
本标准在碘缺乏病病区划分上采用水碘、新发地方性克汀病、甲状腺肿大率、尿碘做为主要技术指标。
其中水碘反映外环境中的碘水平;地方性克汀病和甲状腺肿大率反映碘缺乏病病情情况;尿碘能反映整体的碘营养状况。
碘缺乏病病区判定直接关系防治措施的落实,本标准的修订,对于今后落实“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的综合防治措施,全面保持碘缺乏病持续消除,持续巩固碘缺乏病防治成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标准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碘缺乏病病区判定和划分的指标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碘缺乏病病区的判定和划分工作。 主要技术内容: 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按照附录A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调查,按照GB/T 5750.2采集和保存水样,按照GB/T 5750.5进行水碘测定;按照WS/T 107.1或WS/T 107.2进行尿碘测定;按照WS 276进行地方性甲状腺肿诊断;按照WS/T 104进行地方性克汀病诊断。 在居民饮用水水碘中位数<40μg/L的地区,符合a)或同时符合b)、c),判定为碘缺乏病病区: a)有新发生的地方性克汀病病例。 b)甲状腺肿大率:8周岁~10周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5%。 c)尿碘:8周岁~10周岁儿童尿碘中位数<100μg/L,且<50μg/L的样本数>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