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公示规范》由 TC470(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委。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
|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
| 03.080 服务 |
| 03.080.99 其他服务 |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监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
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标准指引。
着力推动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方面制度规则统一。
” 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一网归集、三方使用”成效显著。
“一网归集”是指依托企业信用信息一体化网络平台,实现政府部门涉企信息、企业年报和即时公示信息的统一归集、公示。
“三方使用”是指服务于企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累自身信用、收获更多信用红利,服务于各级政府部门共享涉企信息、实现工作联动、提升治理水平,服务于社会公众查询判断企业信息和信用状况、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避免交易风险。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牵头推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和开放共享,依托公示系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提升市场监管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取得明显成效。
为加强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保障公示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充分发挥公示系统支撑商事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基础性作用。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省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公示方面做了大量基础性的工作。
面向市场监管部门内部,建设江苏省数智化信息平台,统一归集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各业务部门经营主体信用信息;面向其他政府部门,依托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全面归集省内各地近4000个部门经营主体信用信息,面向所有经营主体,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地方频道,为经营主体信息申报公示提供便捷服务。
标准主要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的总体要求、公示主体、公示载体与形式、公示内容、信息共享、隐私保护、异议处理、隐私保护、随机抽查。本文件适用于政府部门、经营主体或其他社会组织公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 主要技术指标:本标准对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总结梳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其他政府系统对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的典型案例,定义了该领域下的“公示”行为,确定了“规范性、真实性、及时性、可溯性”的总体要求。在主要章节中对公示主体、公示载体与形式、公示内容、信息共享、隐私保护、异议处理、隐私保护、随机抽查等主要关键过程开展研究,并分别设置了统一、协调与规范的主要技术要求与技术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