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安全技术要求》由 312(公安部)提出,委托TC576(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
| 93 土木工程 |
| 93.080 道路工程 |
| 93.080.30 道路设备和装置 |
1、标准范围及主要技术内容 本文件主要规定了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的一般规定、选型及显示要求、设置条件、信号灯组合使用、信号灯的安装方式、支撑方式选取、安装高度等安全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安装。其他场所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安装可参照。 2、强制理由 一是规范全国信号灯的使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信号灯是法定的交通信号之一,全国必须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因此,为避免不同组合的信号灯及灯色显示顺序引起驾驶人的误解,需要将信号灯的安装方式、信号灯组合使用、信号灯显示、信号灯安装方式等内容设置为强制条款,以规范信号灯的使用。二是保证信号灯视认性。为确保交通参与者能够观察到信号灯及其显示状态,将信号灯设置位置、灯组数量、支撑方式选取方式等基本要求作为强制条款。三是保证交通参与者的通行安全。为避免信号灯设置高度侵入道路空间限界而造成碰撞事故发生,将信号灯灯杆设置的净空要求和信号灯设置高度要求作为强制条款。四是确保信号设施的安全保护。为了保证信号灯的安全使用及后期维护的便利性,将信号灯接地电阻要求、信号灯杆体倾斜度、一灯一线要求、地下电缆接头要求等作为强制条款。 3、主要修订内容 总体上,按照强制性国标全文强制的新要求,全面优化、调整标准的相关条文,细化信号灯设置位置及组合使用要求,强化交通信号灯安装高度、线缆敷设等安全方面的要求,删除了信号灯设置位置、设置方位、设计资质等推荐性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修改了标准名称。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强制性国标所有技术要求均应为强制性条款,因此,将2016版标准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2个标准。其中,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主要规定了信号灯设置与安装安全相关内容,将标准名称修改为《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安全技术要求》。二是完善信号灯显示要求。规定单个信号灯组禁止2个及以上发光单元同时启亮,避免驾驶人误解,并在信号灯灯色转换顺序增加了机动车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绿灯闪烁”状态。三是更改信号灯设置条件和组合使用要求。删除路口设置信号灯综合条件,降低了信号灯设置的交通事故要求。同时,删除“常规组合1”、“特殊组合1”等组合名称,要求方向指示信号灯必须与机动车信号灯组合使用,并场景化的梳理了各类信号灯组合使用要求。四是细化信号灯支撑方式和安装高度要求。进一步细化各类信号灯的支撑方式,如控制机动车的信号灯在宽马路设置时禁止采用柱式安装,单独设置的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道口信号灯应采用柱式安装等。同时,将机动车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的安装高度作为强制条款,明确非机动车信号灯采用附着式、双悬臂式安装时的高度要求。五是增加新型交通组织方式下的信号灯设置要求。如非机动车二次过街、借道左转等交通组织方式下非机动车信号灯、车道信号灯的安装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