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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安全技术要求》由 312(公安部)提出,委托TC576(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50059-Q-312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6个月
下达日期
2025-01-27
公示开始日期
2024-12-23
公示截止日期
2025-01-22
标准类别
方法
国际标准分类号
93.080.30
93 土木工程
93.080 道路工程
93.080.30 道路设备和装置
提出部门
公安部
技术委员会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为规范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与安装,针对交通信号灯设置的新需求和原标准存在的不足,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了《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6-2016)。

标准于2016年12月13日发布,2017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标准主要规定了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条件、信号灯组合形式、信号灯安装、设计和施工资质等方面的内容,适用于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与安装。

2016版标准的正式实施,为规范道路信号灯的设置、安装和使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6年至2017年间,公安部交管局开展了“道路交通信号灯配时智能化和交通标志标线标准化”工作,以标准为评价依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信号灯设置规范性排查和整改,重点解决了交通信号灯组合不科学、信号灯视认性不佳、信号灯灯色转换不统一、信号灯增设数量及位置不明确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和提升了我国信号灯的设置水平。

GB 14886已发布8年,在实施过程中也反映出了一些问题:一是信号灯组合形式中的特殊组合3的适用性需要论证。

部分地市的交通管理者不理解特殊组合3的适用条件,与特殊组合2的功能混淆,滥用特殊组合3导致交通信号通行权指示混乱,交通冲突点多,产生交通安全隐患。

二是部分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

如标准要求的“不需要单独控制转向时,方向指示信号灯可熄灭”的信号切换方式,容易使驾驶人误认为信号灯损坏;标准要求“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绿色发光单元不得与机动车信号灯的绿色发光单元同亮”,不便于交通管理者理解,误认为该要求无法适用于单口放行、搭接相位等信号控制方式。

三是信号灯的安装高度等安全要求需进一步加强。

2016版仅将人行横道信号灯的安装高度作为强制性条款,对其他种类信号灯的限制不足。

此外,2016版缺少非机动车信号灯采用附着式、双悬臂式杆件时的安装高度要求,需要补充。

四是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发布了新版本。

原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行业标准《太阳能黄闪信号灯》(GA/T 743-2007)、《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分别于2016年、2017发布了新版本,需要同步更新。

标准中的“无图案窄角度信号灯”在现行的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信号灯》(GB 14887)中已无此规格的产品规定,需要进行同步更新。

综上所述,为更好的保证信号灯设置的规范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亟需对标准进行修订。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1、标准范围及主要技术内容 本文件主要规定了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的一般规定、选型及显示要求、设置条件、信号灯组合使用、信号灯的安装方式、支撑方式选取、安装高度等安全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安装。其他场所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安装可参照。 2、强制理由 一是规范全国信号灯的使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信号灯是法定的交通信号之一,全国必须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因此,为避免不同组合的信号灯及灯色显示顺序引起驾驶人的误解,需要将信号灯的安装方式、信号灯组合使用、信号灯显示、信号灯安装方式等内容设置为强制条款,以规范信号灯的使用。二是保证信号灯视认性。为确保交通参与者能够观察到信号灯及其显示状态,将信号灯设置位置、灯组数量、支撑方式选取方式等基本要求作为强制条款。三是保证交通参与者的通行安全。为避免信号灯设置高度侵入道路空间限界而造成碰撞事故发生,将信号灯灯杆设置的净空要求和信号灯设置高度要求作为强制条款。四是确保信号设施的安全保护。为了保证信号灯的安全使用及后期维护的便利性,将信号灯接地电阻要求、信号灯杆体倾斜度、一灯一线要求、地下电缆接头要求等作为强制条款。 3、主要修订内容 总体上,按照强制性国标全文强制的新要求,全面优化、调整标准的相关条文,细化信号灯设置位置及组合使用要求,强化交通信号灯安装高度、线缆敷设等安全方面的要求,删除了信号灯设置位置、设置方位、设计资质等推荐性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修改了标准名称。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强制性国标所有技术要求均应为强制性条款,因此,将2016版标准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2个标准。其中,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主要规定了信号灯设置与安装安全相关内容,将标准名称修改为《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安全技术要求》。二是完善信号灯显示要求。规定单个信号灯组禁止2个及以上发光单元同时启亮,避免驾驶人误解,并在信号灯灯色转换顺序增加了机动车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绿灯闪烁”状态。三是更改信号灯设置条件和组合使用要求。删除路口设置信号灯综合条件,降低了信号灯设置的交通事故要求。同时,删除“常规组合1”、“特殊组合1”等组合名称,要求方向指示信号灯必须与机动车信号灯组合使用,并场景化的梳理了各类信号灯组合使用要求。四是细化信号灯支撑方式和安装高度要求。进一步细化各类信号灯的支撑方式,如控制机动车的信号灯在宽马路设置时禁止采用柱式安装,单独设置的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道口信号灯应采用柱式安装等。同时,将机动车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的安装高度作为强制条款,明确非机动车信号灯采用附着式、双悬臂式安装时的高度要求。五是增加新型交通组织方式下的信号灯设置要求。如非机动车二次过街、借道左转等交通组织方式下非机动车信号灯、车道信号灯的安装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