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xx部分:船舶造修企业》由 TC12(全国海洋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12SC3(全国海洋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船舶基础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委。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
| 47 造船和海上构筑物 |
| 47.020 造船和海上构筑物综合 |
| 47.020.01 造船和海上构筑物通用标准 |
为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我国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2030年前达到峰值,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根据《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国市监计量发〔2022〕92号)、《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国标委联〔2023〕19号)、《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工信厅科〔2024〕7号)等政策文件的要求,要加快开展碳排放核算标准研制,为各行业企业提供核算方法。
船舶行业作为传统的高耗能、高排放制造业,开展船舶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势在必行。
考虑到船舶造修行业的生产具有非连续、订单型、间歇性制造的特点,与传统高耗能行业差别较大,能源消耗特点及管理方法较为独特,且船舶造修企业工序复杂,核算边界的确定需要统一的规则,通用性的温室气体核算指南与要求等在行业的指导性不强,难以满足船舶行业众多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造修企业明晰碳排放现状、开展碳达峰与碳中和行动的需求,目前国家碳排放核算尚无针对船舶造修行业制定的适用性标准,因此急需制定《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造修企业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标准。
通过本标准的编制,可解决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造修企业碳排放核算无标可依的状况,填补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造修企业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标准的空白,可帮助企业进行碳排放的科学核算和规范报告,提高企业及行业整体碳排放数据的可靠性和质量水平。
同时也为主管部门建立并实施行业重点企业碳排放报告制度奠定基础,为掌握行业碳排放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支撑。
2.可行性 船舶行业大型船厂年碳排放量可达到数万吨,具有巨大的碳减排潜力,目前已有企业在探索开展碳排放核算,积累了一定经验,已具备较好的标准研究基础。
在实践过程中,已经对船舶造修企业的主要生产过程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对核算边界有比较清晰的界定,核算所需的背景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能源统计年鉴2013》《省级温室气体清单指南(试行)》《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2007),同时船舶造修企业根据 GB/T 38067-2019《船舶制造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的要求,已逐步配备了相关燃料消耗、电力消耗、热力消耗等的计量器具,有利于活动数据的获取。
综上,船舶造修企业碳排放核算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具备制定标准的可行性。
本文件规定了船舶造修企业生产过程碳排放量的核算边界、计量与监检测要求、核算步骤与核算方法、数据质量管理、报告内容和格式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船舶造修企业碳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其他船舶行业企业可参照使用。 (1)核算边界 本标准通过对船舶企业工艺流程、制造装备、碳排放过程等的调研,形成船舶企业碳排放核算边界和确定碳排放源,梳理了复杂的船舶制造流程,确定了燃料燃烧(主要是天然气)、工艺过程(主要包括二氧化碳保护气、VOCs废气燃烧处理产生的排放)、购入电力/热力等不同排放类别的排放源。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量主要基于相应业务下各个燃烧设施(如RTO设备、拖车、平板车等),用电设备包括起重设备、流水线、锻压设备、焊接设备、切割设备、冷风机、油压机等,而生产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包括二氧化碳焊接设备和采用燃烧方式进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过程等。核算边界见图1。 图1 船舶造修企业碳排放边界示意图 (2)计量与监检测要求 给出了船舶造修企业排放源种类、具体排放源种类以及计量和监测参数类型和方法。 (3)核算步骤和核算方法 核算步骤包括: a) 确定核算边界; b) 识别排放源; c) 选择核算方法; d) 收集活动数据; e) 选择和获取排放因子数据; f) 分别计算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过程排放量、企业购入的电力和热力产生的排放量; g) 汇总企业碳排放量; h) 制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 i) 定期报告。 (4)数据质量管理 a) 建立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的规章制度,包括负责机构和人员、工作流程和内容、工作周期和时间节点等;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 b) 建立健全的碳排放和能源消耗的台账记录; c) 建立健全的企业碳排放参数的监测计划; d) 有条件的企业,还可定期监测主要燃料的低位发热量和含碳量、重点燃烧设备的碳氧化率等参数; e) 建立企业碳排放报告内部审核制度; f) 建立文档的管理规范,保存碳排放核算和报告的文件和有关的数据资料。 (5)报告格式要求 核算报告应包括报告主体基本信息、碳排放量、活动水平数据及来源、排放因子数据及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