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文化企业信用评价指标》由 TC470(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委。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
03.080 服务 |
03.080.99 其他服务 |
《数字文化企业信用评价指标》(GB/T 40483-2021)自2021年发布实施以来,国内许多文化企业、行业、信用服务机构或相关管理部门在开展相关工作或服务过程中均参照使用过本标准,标准的实施对规范数字文化企业信用监管、开展信用信息收集和应用,促进数字文化企业完善信用管理体系,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都起到了重要的支撑和规范作用。
该标准属于社会信用国家标准体系中的专用类标准,是信用标准化建设的重要组成。
“文化产业数字化”的内涵可理解为运用现代数字化技术,结合现有文化资源,开发依托数字化媒介的文化商品和服务,强调“文化产业数字化”的产品和服务产出的“数字原生状态”,也可理解为将文化内容变为数字内容的转化过程,突出“文化产业数字化”对文化内容从“非数字化”转变为“数字化”的过程。
“文化数字化”是“产业数字化”在文化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数字经济为代表的产业转型深刻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文化领域也掀起了数字化转型浪潮。
同时,随着国内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信用环境的不断发展,文化企业信用信息内容和评价指标亦发生调整和变化,应根据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及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发展需求对标准技术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
(1)数字化转型已经成为所有文化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数字技术推动了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深刻影响着文化产业的结构体系和发展格局。
数字技术为文化企业转型升级提供了有利条件与技术支持,成为引领文化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
企业作为文化产业的微观构成,承载着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与产业数字化发展的核心功能,文化企业数字化转型不仅是文化产业数字化进程中最为重要的部分,更是我国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因为,数字化已经不是少数文化企业的标签,已成为所有文化企业降低成本、增加文化企业市场营收、提高效率的重要手段,本标准的评价范围也需适应文化企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把数字化作为评价文化企业的重要指标之一,对文化企业信用状况进行更加客观全面的评价。
(2)标准修订是适应国内信用监管大环境发展的客观需求 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企业信用服务和监管的发展状态日新月异,企业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等手段,实现了从重审批轻监管到宽进严管、从事前审批到事中事后监管、从单打独斗到协同共治的根本转变,文化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也需根据当前形势的改变而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这将有利于文化企业信用信息的更有效的归集、共享和应用,将有利于我国文化市场更加规范和顺利的发展。
(3)标准修订将与现行信用标准体系更好的关联和融合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以及相应的企业信用管理政策的不断出台,信用标准体系也在不断的完善,不仅研制了更多基础性和急需标准,还依据目前企业发展现状和国家政策需求,对多项信用标准进行了修订,例如,本标准制定的基础标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GB/T 23794-2023)已于2023年完成了修订工作,这也导致本标准部分内容与现有实践不再相符,阻碍了标准的实施和应用,也限制了其他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因此,标准的及时修订,将与现行标准体系更好的关联和融合,进一步促进信用标准体系的科学和完善。
1.标准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国家相关部门或征信机构开展信用评价,也可作为文化企业开展诚信管理和自律性信用评价的参考依据,其他相关评价活动可参照使用。 2.主要技术内容 本文件规定了文化企业信用评价指标选取的基本原则,以及信用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及其符号的表示方法。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针对文化产业企业已全面引进数字化技术开发依托数字化媒介的文化商品和服务,因此,对标准适用范围和对象随之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2)部分重要相关标准已进行修订,需重新梳理和当前相关标准的引用关系; (3)文化企业数字化后,其文化数字化创新能力是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近年来企业数字化发展现状,将文化企业数字化创新能力评价指标调整为文化数字化技术创新活力、文化数字化服务创新潜力和文化数字化产业创新效益三大类; (4)依据最新《企业信用评价指标》(GB/T 23794-2023),对文化企业信用评价指标的分类及其内容、文化企业信用评价指标项进行修改和完善; (5)建议将本标准名称由“数字文化企业信用评价指标”改为“文化企业信用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