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灯用附件 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放电灯线路用电容器 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由 TC224(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224SC1(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光源及其附件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主要起草单位 浙江汉蓝光电有限公司 。
| 29 电气工程 |
| 29.140 电灯及有关装置 |
| 29.140.99 有关灯的其他标准 |
本标准修改采用IEC国际标准:IEC 61048:2006+AMD1:2015 CSV。
采标中文名称:灯用附件 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放电灯线路用电容器 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自愈式和非自愈式电容器是放电灯线路的关键元器件,对于放电灯的稳定可靠工作起到极其重要和关键的作用,产品质量涉及产品供应方、制造方和用户等,因此有必要与国际标准同步规范来引导产品评价和市场应用、通过标准规范的手段达成利益相关方的共识。
立项标准的直接用户是生产者和责任销售商,目的是就产品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规范达成产品买方和卖方共识,服务产品质量评价需求。
该申报立项标准规定额定电压不超过1 000 V,电容量不低于0.1μF,无功功率不超过2.5 kVA,能持续承受交流电压的自愈式和非自愈式电容器的要求,电容器用于工作频率为50 Hz或60 Hz,海拔不超过3 000 m的放电灯线路。 修订内容: —— 更改了标准范围(见第1章,2008版的第1章); —— 增加了具有双重或加强绝缘等同绝缘的内置式电容的特殊要求(见附录E); —— 增加了灯具设计信息(见附录F)。 范围、指标变化: 本标准为采标标准,标准范围和指标均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 采标程度变化: 原标准等同采用 IEC 61048:2006,为保证国内标准见的协同,将国际标准中不带年代号的引用文件替换为相对应的国家标准,按照GB/T1.1和GB/T1.2的要求,采标程度改为修改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