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水土保持术语》由 332(水利部)归口 ,主管部门为水利部。
主要起草单位 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
2011年新修订的水保法正式颁布实施,与之相套的标准规范迫切需要进行修订,水土保持工作最为紧迫的是修订新的水土保持术语。
原《水土保持术语》于2006年颁布实施,有些条款和规定已不能适应新的要求。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规范水土保持技术管理,不断充实和发展水土保持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内涵,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为新的水土保持法实施下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提供标准和依据。
本标准修订将进一步规范、梳理水土保持术语,为全国水土保持科学研究、规划设计、监测与监督执法、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提供行业术语的规范依据,为业务管理和学术交流提供有力支持。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确立了水土保持科学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及生态建设项目的基本术语及定义,包括水土保持基本术语、规划设计术语、综合治理术语、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术语、水土保持监测术语、水土保持信息化术语和水土保持管理术语等七部分。 2. 主要内容 (1)进一步更新现行水土保持术语的涵盖领域,及时更新收录新研究领域的新名词、新概念、新技术与新成果。 (2)进一步拓展与深化现行水土保持术语的理论体系,细化有关术语概念,进行进一步的分层与规范。 (3)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信息化相关术语,更好服务于监测、监督、管理工作。 (4)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术语国际化,加强国际领域新术语收录与我国地方特色术语规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