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由 332(水利部)归口 ,主管部门为水利部。
主要起草单位 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
1、目的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于1995年颁布、2008年修订,现行版本为GB/T15773-2008,其中对验收分类,各类验收条件、组织、内容、程序及成果要求等,与现行文件要求存在不符。
各地在验收工作中,在验收技术要求、指标等方面缺乏统一的技术要求,导致验收质量、标准良莠不齐。
为了有效指导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验收工作,提高水土保持重点治理质量,亟需开展该标准修订,统一各地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验收技术要求,进一步提高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工作质量。
2、意义 本标准修订能够有效支撑行政文件规定,统一各地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验收技术要求,进一步提高验收工作质量,促进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推动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显著增强,为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建设和决策规范化、标准化提供科学依据,项目立项必要且意义重大。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的分类,各类验收的条件,组织、内容、程序、成果要求、成果评价以及建立技术档案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中央补助资金安排地方实施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验收。地方投资、群众和社会投资的小流域综合治理验收可参照执行。 2、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主要包括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法人验收、政府验收、验收管理等。其中法人验收、政府验收包括验收条件、验收成果要求、主要技术指标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