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国家标准计划《呼吸防护 压缩空气技术要求》由 450(应急管理部)提出,委托TC112SC3(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呼吸防护装备分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军事科学院防化研究院化学防护研究所梅斯安(中国)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德尔格安全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宝华压缩机中国有限公司汉威尔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等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42830-Q-450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2个月
申报日期
2024-06-26
公示开始日期
2024-08-12
公示截止日期
2024-09-11
标准类别
其他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340.3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340 防护设备
13.340.30 呼吸保护装置
提出部门
应急管理部
技术委员会
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呼吸防护装备分会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压缩空气为气源的呼吸防护装备通常用于特殊危险场所作业或救援作业,如环境空气中污染物毒性强、浓度高、性质不明或氧含量不足等高危险性场所,或用于存在立即致危浓度(IDLH)气体的环境。

供气式呼吸防护装备面罩内外保持较高隔绝程度情况下,由外界特别供给的空气成为佩戴人员呼吸活动的唯一依赖,该供给空气的洁净程度直接决定了佩戴人员的健康及生命。

以压缩空气为气源的呼吸防护装备因为其防护性高、携带方便、使用灵活等优点,在石油化工、消防、海运、食品、电子、市政、应急救援等存在有毒气体或缺氧的危险场所得到日益广泛应用。

但是多年来,人们一直简单认为压缩空气气源直接来自我们呼吸的大气环境,所以压缩空气的质量应与所采集气源一样,可以放心呼吸。

但事实证明,压缩空气的质量不仅受所采集气源的污染程度的影响,而且在空气压缩生产过程中又会额外带入其他污染物,因此压缩空气质量还与空压机的压缩机理、净化过程、储存容器以及日常维护管理息息相关。

轻度污染的压缩空气可能会使人感觉不适、有异味,长期佩戴作业下容易疲劳,污染严重时,可导致佩戴人员产生职业中毒,甚至死亡。

由于空压机管理不善,导致供气式呼吸器佩戴者CO中毒死亡的事例已有报道。

考虑到呼吸防护用压缩空气往往作为佩戴作业者的唯一可呼吸气源,具有不可替换性、长时间佩戴、作业人员体力负荷及作业强度往往较大的特点,压缩空气中相关污染物浓度必须得到严格控制,为佩戴作业人员提供一个合格、安全和舒适的呼吸气源。

而现有的GB/T 31975-2015《呼吸防护用压缩空气技术要求》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现有供气式呼吸防护装备需求,其推荐性标准也不利于监督管理。

因此,当前非常有必要结合国内外标准技术和实际应用需求,对现行标准进行修订和升级完善。

该标准完成修订后,能够全面提升以压缩空气为气源的供气式和携气式呼吸器的整体防护性能,更好地保护佩戴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提高作业和救援效率、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社会财产损失,为广大工业企业和应急救援作业人员提高更加安全、高效的防护。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呼吸防护用压缩空气的质量技术指标和测试方法。本文件适用于职业防护用和逃生用的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压缩空气长管呼吸器。本文件不适用于医疗用压缩空气,潜水用呼吸装备和航空呼吸装备用的压缩空气。 主要技术内容: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氧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露点、油雾与颗粒物、异味、压缩空气含水量)、试验方法、气态样品的采集要求、压缩空气中油雾与颗粒物的检测方法等。 拟修订的内容如下(结合前期修改工作征求意见的结果): 标准名称修改为“呼吸防护压缩空气技术要求”; 性质变更为强制性; 修改氧气含量、有害物质含量、异味技术等要求; 修改压缩空气水含量技术要求; 增加了露点技术要求; 增加了异味的测试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