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人工智能医疗器械 质量要求和评价 第1部分:术语》由 464(国家药监局)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药监局。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解放军总医院 、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 、上海长征医院 、上海联影智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西门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杭州依图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腾讯医疗健康(深圳)有限公司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柏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美中互利医疗有限公司 、慧影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安德医智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东南大学 。
本标准规定了人工智能医疗器械质量评价术语,包括描述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风险和质量管理的方法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人工智能医疗器械专业领域内从事科研、生产、监督检验和临床应用等方面的技术人员使用。 本标准将根据通用定义、预期用途、种类划分、过程描述、技术路线、数据集评价、质量特性、评价方法、评价指标等几方面进行术语的描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公式、表格、图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