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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人工智能医疗器械 质量要求和评价 第1部分:术语》由 464(国家药监局)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药监局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解放军总医院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上海长征医院上海联影智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西门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杭州依图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腾讯医疗健康(深圳)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柏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美中互利医疗有限公司慧影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安德医智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东南大学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42861-T-464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12个月
下达日期
2024-09-29
申报日期
2024-06-05
公示开始日期
2024-08-09
公示截止日期
2024-09-08
标准类别
基础
国际标准分类号
11.040.99
11 医药卫生技术
11.040 医疗设备
11.040.99 其他医疗设备
归口单位
国家药监局
执行单位
国家药监局
主管部门
国家药监局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我国已有60多款人工智能医疗器械获批上市,产业发展初具规模。

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目前以独立软件、软件组件两种形态存在,与传统有源医疗器械的结合日益紧密,代表着医疗器械领域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方向,有助于提升医疗服务和质量。

同时,人工智能算法自身的潜在风险,为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人工智能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使用、流通、全生命周期监管需要跨部门合作。

本标准依托国家药监局已发布的人工智能医疗器械行业标准YY/T 1833.1,旨在为全国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的质量评价活动(包括上市前的验证确认、临床在用质控、上市后监督、技术评估等)提供统一的术语和定义,规范产品性能及安全评价手段、评价特性、评价方法及评价指标,明确产品类别,促进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国家标准体系的建立,为产品的开发、测试及质量控制提供依据。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人工智能医疗器械质量评价术语,包括描述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风险和质量管理的方法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人工智能医疗器械专业领域内从事科研、生产、监督检验和临床应用等方面的技术人员使用。 本标准将根据通用定义、预期用途、种类划分、过程描述、技术路线、数据集评价、质量特性、评价方法、评价指标等几方面进行术语的描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公式、表格、图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