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流动仲裁庭服务规范》由 TC131(全国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
主要起草单位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谷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 、吉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
| 03.040 劳动、就业 |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未来一个时期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战略安排,提出了“完善劳动关系协商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等主要任务。
2023年1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总工会 中国企业家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人社部发﹝2023﹞2号)提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决策部署,以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为目标,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在更大范围、更广层次、更多内容上不断丰富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实践,实现企业和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打造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使广大职工建功立业新时代的团结力量充分涌流,使各类企业尊重劳动、造福职工的崇德向善行为蔚然成风,让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和谐动力竞相迸发,为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奠定坚实基础。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处理实际需要设立派驻仲裁庭、巡回仲裁庭、流动仲裁庭,就近就地处理争议案件。
近些年,全国各地陆续建立流动仲裁庭,创新服务模式,把流动仲裁庭开到当事人“家门口”,让劳动人事争议“走”进来、处理“走”出去,方便当事人就近、就地、就快解决劳动人事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流动仲裁庭”是劳动仲裁办案的重要基础和有机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目前我国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文件,对劳动争议调解规则、基本程序等做出规定,流动仲裁庭与传统意义的仲裁有所区别,受到现场环境条件的限制和约束,容易产生程序不规范的情况,从而影响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标准化建设,一方面是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设施设备,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切实维护和谐稳定劳动人事关系,增强劳动者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此外推动“流动仲裁庭”到基层,除了方便群众外,还可以普及劳动法律法规,能够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诚信用工,实现法律效应和社会效应的有机结合,达到“劳动纠纷解决一起,影响一片”的目的。
随着流动仲裁庭的广泛应用和推广,在国家政策有要求,特别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流动仲裁庭”服务规范空白的现实条件下,进行相关标准的研究制定是相当有必要的。
一方面制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流动仲裁庭”办案规范标准是顺应现代化社会治理的需要,是推动“服务型”政府转型的必然要求。
统一标准、统一要求能有效推动流动仲裁庭规范化。
落地实施有标准可依,能够形成有力的约束,为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另一方面制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流动仲裁庭”服务规范是构建完善流动仲裁庭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劳动仲裁法律法规的细化和补充,对指导基层规范化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流动仲裁庭”服务规范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配套使用,进一步改进流动仲裁庭工作,提升办案效率,实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提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流动仲裁庭”办案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
再者,规范化的流动仲裁庭工作程序,能够提高仲裁效率和公正性,提高仲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真正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流动仲裁庭”办案工作。 2、主要技术内容 1)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引用了GB/T 40550-202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术语。 2)术语和定义 为方便使用,依据GB/T 40550-2021对部分术语进行描述。 3)管理要求 规定了机构、仲裁员、记录人员、流动仲裁庭仲裁员、流动仲裁庭设施设备、场地要求和设置、证人出庭作证要求、旁听人员要求、流动仲裁庭室外围观人员要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内容。 4)流动仲裁庭工作程序 规定了仲裁申请、受理申请、确定流动仲裁庭地址和开庭方式、庭前准备、庭中审理、庭后裁决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