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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监管平台通用技术要求》由 TC576(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公安部

主要起草单位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55462-T-312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18个月
下达日期
2025-10-05
公示开始日期
2024-12-23
公示截止日期
2025-01-22
标准类别
管理
国际标准分类号
43.020
43 道路车辆工程
43.020 道路车辆综合
归口单位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公安部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把智能网联汽车作为汽车工业发展战略,持续推动产业发展,具有驾驶自动化功能汽车的接受程度越来越高,L2级驾驶自动化汽车渗透率已近50%, L3级及以上驾驶自动化汽车即将规模化上路行驶。

但随之而来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也越发突出。

一是智能网联汽车技术还处在探索发展期,测试验证技术无法保障车辆的运行安全性能,上路后存在未知的交通安全风险,可能影响其他交通参与者,涉及公共安全;二是智能网联汽车运行过程中存在驾驶人驾驶、自动驾驶系统辅助驾驶、完全自动驾驶等状态,发生碰撞事故、交通违法等安全事件,很难应用传统的调查方法分析原因、厘清责任;三是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具有远程升级功能,能够在线改变车辆的运行安全关键功能性能指标参数,与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冲突,存在潜在的管理风险。

智能网联汽车能够记录自动驾驶系统操作指令、驾驶人驾驶行为、车辆运行状态、交通环境监测等信息。

这些信息可用于分析评估车辆运行安全性能,调查碰撞事故、自动驾驶系统失效等安全事件原因和责任,推动提高智能网联汽车安全技术水平。

为此,2021年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企业具备对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以及安全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2023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引入安全监测和报告、安全事件、交通违法事故上报等机制,要求汽车企业、试点使用主体、地方政府、公安部、工信部等建立安全监管平台,其中,汽车企业、试点使用主体平台要将自动驾驶相关安全事件监测数据、应用评估报告等报送公安部运行安全监管系统,用于配合开展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原因分析等。

但截至目前,仍缺少全国统一的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监管平台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各地方、企业建立平台的数据采集项目、格式、内容、频次,以及平台本身的架构、功能、性能、安全、数据传输协议等多不一致,数据采集的针对性、完整性、有效性、平台间数据共享传输问题较多,因此需要编制本文件,确保采集数据全面、真实、有效,平台间数据共享传输流畅。

本文件是当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亟需,也是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亟需,将为推动提高智能网联汽车整体运行安全性能,完善智能网联汽车上路准入管理政策和测试验证方法,加强车辆登记管理、交通违法事故调查处置、责任认定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能够有效提升智能网联汽车交通安全管理水平,有力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安全、有序融入当前道路交通环境,契合了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战略布局。

在数据信息方面,智能网联汽车车载信息相关要求逐步完善,为本文件制定实施提供了基础条件。

智能网联汽车是基于软件和数据技术的车辆,融合应用了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具备了V与X(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等能力,能够记录车辆身份、性能参数、自动驾驶系统操作指令、驾驶人驾驶行为、车辆运行状态、交通环境监测等数据信息。

其中,国家标准GB 39732-2020《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自2022年1月起正式实施,规定了乘用车应配备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用于记录碰撞等特定事件发生时的车辆行驶速度、制动状态等数据,具体包括了车辆在碰撞前、碰撞时、碰撞后三个阶段车辆的速度、ABS状态、方向盘的转向角度、气囊状态、车辆制动状态等60余项数据,能够有效还原事故发生前后的真实状态,界定事故发生后相关方责任;国家标准《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已经形成送审稿,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明确了该系统应记录车辆和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基本信息、车辆状态动态信息、自动驾驶系统运行信息、行车环境信息、驾驶员操作及状态信息等5类数据元素。

在平台建设方面,“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建设应用及配套标准制定为本文件起草提供了经验借鉴。

为了实现对电动汽车运行情况的实时监控,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GB/T 32960-2016《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系列标准,规定电动汽车信息采集车载终端、系统结构、协议结构、通讯连接、数据结构与定义、数据单元格式与定义等内容,确定了三层监管体系架构及技术规范,并依据该系列标准,建立了国家、地方、企业三级电动汽车安全监测平台体系。

其中,国家平台由政府授权的单位建立,对企业平台提供的信息进行管理,提供监管服务,并向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地方平台接收企业平台转发的实时数据,掌握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运行状况;企业平台对其电动汽车产品进行监测,并按照平台交换通信协议,将车载终端采集的数据传输给国家和地方平台。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文件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监管平台的分类、部署、功能、性能、安全、数据传输协议、验证等技术要求,适用于GB/T 40429规定的具有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及以上驾驶自动化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监管平台的设计、开发、建设。GB/T 40429规定的具有0级、1级、2级驾驶自动化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监管平台的设计、开发、建设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