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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项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由 417(中国民航局)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民用航空局

目录

基础信息

20241860-Q-417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18个月
2024-06-25
公示开始日期
2024-05-20
公示截止日期
2024-06-19
标准类别
安全
国际标准分类号
35.020
35 信息技术、办公机械
35.020 信息技术(IT)综合
提出部门
中国民航局

起草单位

与国家标准同步制定外文版

编号 语种 翻译承担单位 国内外需求情况
1 EN 中国民用航空局 随着低空经济发展,国外无人机厂商的产品逐步进入我国市场,国内外无人机制造人生产制造的无人机产品均需要在UOM平台实名登记后才能够激活,需要有配套的外文版标准指导国外厂商进行实名登记工作。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的流程、要求和测试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实施飞行活动前的实名登记和激活工作。 本文件不适用于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和模型航空器的登记。 2.主要技术内容 (1)总体要求 制造人应为其生产制造的每一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提供实名登记专用二维码。 实名登记专用二维码应采用实体二维码标签张贴或印刷于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也可由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操控软件生成并通过交互界面展示给用户。 每一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激活前应由制造人完成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实名登记工作。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首次使用时,制造人信息系统应通过互联网与UOM平台进行校验,应在唯一产品识别码/SN的校验结果为实名登记正常状态后解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动力系统完成激活过程。 (2)实名登记要求 UOM平台应具备以下关键能力: a) 应提供用户界面和流程,使制造商能够登记其生产制造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相关信息; b) 应提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人实名登记界面和流程,具备身份核验的手段,保障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信息填报的准确性; c) 应具备与制造商信息系统的对接能力,通过标准化的数据接口,向制造人信息系统提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人的实名登记状态信息。 (3)激活要求 制造人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关键能力: a) 与UOM平台对接的能力,能够自动验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人的实名登记状态; b) 能够对制造的民用驾驶航空器的动力系统进行远程解锁,确保在需要时可以快速启动或重新配置动力系统。 制造人信息系统与UOM平台数据交换接口应采用https通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