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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项目《眼面部防护 激光防护具》由 450(应急管理部)提出,委托TC112SC1(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眼面部防护分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美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温州迅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北京工业大学武汉威和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基础信息

20243338-Q-450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2个月
2024-12-01
公示开始日期
2024-10-09
公示截止日期
2024-11-08
标准类别
产品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340.99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340 防护设备
13.340.99 其他防护设备
提出部门
应急管理部
技术委员会
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眼面部防护分会

起草单位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意外暴露在180 nm至1 mm波长范围内激光辐射的眼部防护,本标准规定了激光防护镜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与标识。 本标准还适用于在操作激光器时的眼部防护,但不适用于激光设备上观察窗和光学设备上的激光防护滤光片。 本标准还适用于在医用激光手术过程中患者的眼面部防护(眼眶周围区域的治疗除外)。 主要技术包括:激光脉冲和持续时间、光密度(OD)、短脉冲的透射比、防护等级(RC)、可见光透射比、主动防护、视野、屈光力、结构、抗冲击性能、材料和表面质量、抗老化性能、标识及相应试验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