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眼面部防护 激光防护具》由 450(应急管理部)提出,委托TC112SC1(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眼面部防护分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美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迅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北京工业大学 、武汉威和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340 防护设备 |
| 13.340.99 其他防护设备 |
本标准适用于意外暴露在180 nm至1 mm波长范围内激光辐射的眼部防护,本标准规定了激光防护镜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与标识。 本标准还适用于在操作激光器时的眼部防护,但不适用于激光设备上观察窗和光学设备上的激光防护滤光片。 本标准还适用于在医用激光手术过程中患者的眼面部防护(眼眶周围区域的治疗除外)。 主要技术包括:激光脉冲和持续时间、光密度(OD)、短脉冲的透射比、防护等级(RC)、可见光透射比、主动防护、视野、屈光力、结构、抗冲击性能、材料和表面质量、抗老化性能、标识及相应试验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