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劳动护肤剂通用技术条件》由 450(应急管理部)提出,委托TC112SC4(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护服装分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 、江苏亚美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 、江苏省纺织品经销行业协会 、北京一飞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等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340 防护设备 |
| 13.340.99 其他防护设备 |
本标准规定了劳动护肤剂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识等。 本标准适用于作业场所使用的劳动护肤剂。 主要技术内容:劳动护肤剂的分类、劳动护肤剂微生物学质量规定、劳动护肤剂中有毒物质限量、防护性能(防晒指数、去污时间、有效保护时间等)、pH值、耐热性和耐寒性、闪点等。 本标准拟修订内容主要包括:标准性质该为强制性、将铅、砷的残留限量分别从现行的40mg/kg、10mg/kg,调整为10mg/kg、2mg/kg,增加镉指标,要求其含量不得大于5 mg/kg,根据最新情况更新防护性能和作业环境适应性指标及测试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