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劳动护肤剂通用技术条件》由 450(应急管理部)提出,委托TC112SC4(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护服装分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 、江苏亚美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 、江苏省纺织品经销行业协会 、北京一飞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等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13.340 防护设备 |
13.340.99 其他防护设备 |
目的:规范劳动护肤剂应具备的基本安全性及防护性能,有效保证劳动护肤剂对作业人员的防护作用,支持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实施。
意义: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进一步优化完善安全生产标准结构,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护服装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防护服装分技术委员会”)在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个体防护标委会”)的指导下,按照《安全生产标准优化评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组织对归口的标准及标准计划项目进行全面梳理评估及复审。
《工作方案》要求: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对现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制修订计划开展优化评估,到2023年底,形成优化评估清单,通过转化一批、修订一批、废止一批、保留一批,优化安全生产标准结构;到2025年底,争取将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占比提升至90%,完善以强制性标准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劳动护肤剂是各类作业环境中使用的直接关系作业者健康安全的防护用品,建议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本标准项目的实施将落实《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规范和保证劳动护肤剂产品的安全质量要求,促进技术进步,保证产品的适用性,为安全生产及作业者防护提供有力支撑,为监管部门提供可靠的技术依据,并更好满足劳动护肤剂产品贸易及市场发展方面的需求,将产生多方面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本标准规定了劳动护肤剂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识等。 本标准适用于作业场所使用的劳动护肤剂。 主要技术内容:劳动护肤剂的分类、劳动护肤剂微生物学质量规定、劳动护肤剂中有毒物质限量、防护性能(防晒指数、去污时间、有效保护时间等)、pH值、耐热性和耐寒性、闪点等。 本标准拟修订内容主要包括:标准性质该为强制性、将铅、砷的残留限量分别从现行的40mg/kg、10mg/kg,调整为10mg/kg、2mg/kg,增加镉指标,要求其含量不得大于5 mg/kg,根据最新情况更新防护性能和作业环境适应性指标及测试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