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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陆上油气长输管道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辨识与管理》由 450(应急管理部)提出,委托TC288SC10(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分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42802-Q-450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12个月
下达日期
2024-10-09
申报日期
2024-04-16
公示开始日期
2024-08-12
公示截止日期
2024-09-11
标准类别
安全
国际标准分类号
75.200
75 石油及相关技术
75.200 石油、石油产品和天然气储运设备
提出部门
应急管理部
技术委员会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分会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油气管道是重要能源基础设施,不可或缺,目前全国长输油气管道已超过18万公里并仍在大量建设。

油气管道一旦发生事故,可能会对周边较大范围内的人员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具有小概率、大后果的特征,“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严重影响范围达2~3km。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十分严重的管道事故,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导致62人死亡、大连市金州新区“6·30”中石油管道原油泄漏燃烧事故事故导致近万人紧急疏散、中石油中缅天然气管道黔西南州晴隆段“6.10”泄漏燃爆较大事故导致1人死亡、20余人受伤,管道及周边区域安全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目前油气长输管道高后果区管理存在以下问题:对管道事故后果的危险性认识不充分;定期检验、腐蚀控制及环焊缝质量等管道本体安全管控要求落实不到位;对地质灾害、第三方活动等外部影响因素的评估和管理缺乏有效应对措施;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彻底;管道巡护及视频监控、风险监测力度不足。

为了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应急管理部《“十四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方案》工作部署,落实《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及有关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厅函〔2024〕81号)有关要求,聚焦油气长输管道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安全风险,夯实管道安全基础,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对油气长输管道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提出辨识与管理要求,进一步强化该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油气长输管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周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是非常必要的。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陆上油气长输管道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的辨识分级方法与安全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陆上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和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输送管道(不包括站场内工艺管道)的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辨识与安全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管道、机场内的航油管道、化工企业及石油库的厂际和厂内油气输送管道。油气田集输管道可参照本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辨识与分级、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安全管理、个人风险基准等方面。 1.第一章是标准适用范围。 2.第二章是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了本标准引用和相衔接的相关标准,如《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等。 3.第三章是术语和定义,对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定量风险评价、防护目标、个人风险、市政管网进行定义。 4.第四章是一般要求,明确陆上油气长输管道应实施全生命周期安全风险管理,对管道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辨识、复核,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新建及在役管道数字化交付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5.第五章是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辨识与分级,针对输油管道与输气管道分别提出了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辨识依据及分级方法,按照管道两侧各200m范围内包括的最大聚居户数、四层及四层以上楼房数量、交通情况、易燃易爆场所数量以及公路、铁路、市政管网等因素,将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从低到高划分为Ⅰ级、Ⅱ级和Ⅲ级三个级别,进一步明确了Ⅲ级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识别标准,强调了四层及四层以上楼房5座及以上,存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或市政道路1种及以上的构成Ⅲ级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 6.第六章是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安全管理,明确了油气长输管道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应从建设期到运营期实施生命周期安全风险管理,根据划分的Ⅲ级、Ⅱ级、Ⅰ级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等级的不同,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要求、试运投产、运行、停用、封存、再启用与废弃、应急管理7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7.附录A是个人风险基准,给出了高敏感防护目标、重要防护目标和一般防护目标确定标准,同时提出了新建油气管道周边防护目标所承受的个人风险基准值。作为第六章中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安全管理要求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