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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1部分:地铁》由 450(应急管理部)提出,委托TC112(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深圳大学应急管理部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等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41859-Q-450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16个月
下达日期
2024-06-25
公示开始日期
2024-05-20
公示截止日期
2024-06-19
标准类别
管理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340.01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340 防护设备
13.340.01 防护设备综合
提出部门
应急管理部
技术委员会
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

与国家标准同步制定外文版

编号 语种 翻译承担单位 国内外需求情况
1 EN 深圳大学 我国目前防护用品选用规范较为齐全,除了眼面部防护之外,每种防护产品都制定了相应的选用规范,用于指导相应个体防护装备的选用。在配备标准中,现有GB3980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已于2022年1月1日实施。 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OSHA)分别制定了一般工业行业、造船行业、航运码头、港口作业、建筑行业的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联邦标准,标准号分别为29 CFR 1910、29 CFR 1915、29 CFR 1917、29 CFR 1918和29 CFR 1926。 欧盟指令是为整个欧盟范围制定的法律,欧盟成员国有责任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将其转化为本国法律。1989年6月12日,欧盟通过了被称为具有重大里程碑性质的关于职业安全与健康的框架性指令(89/391/EEC),该指令的目的是为保证 欧盟作业者拥有必要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保障,各成员国可照此指令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立法或推行更严格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该法规要求雇主对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提升作业场所工人的防护水平;也要求雇员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 但在目前国外的相关标准或法规中都没有针对具体的工种进行风险辨识或提出相应的个体防护配备建议,细化地铁行业工种中的常见风险提示以及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建议是国内目前非常需要的。同时,对于目前没有就此项内容进行规范的国外同行而言,本标准的内容也能够给予一定的参考。

目的意义

个体防护装备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当技术措施还不能完全消除地铁运营期间内的危险和有害因素时,佩戴个体防护装备就成为劳动者防御外来伤害,保证个人安全和健康最后、也是唯一的手段。

地铁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我国已有55座城市开通地铁运营,运营总里程排名世界第一,占全球的23.9%,有力缓解了地面交通拥堵。

随着我国城市地铁运营里程的持续增长和线网日趋复杂,运营成本与安全的压力不断增加,面临很大的挑战。

在运营环节中面临触电、电弧伤害、火灾、高处坠落、有毒有害化学品、噪声等职业危害,各种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对人身、环境及社会产生诸多风险。

本标准的制定,将为广大地铁运营从业人员的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提供配备、执法和监管的依据,并为我国地铁企业提供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指导和配备约束,从而保障我国广大地铁运营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地铁行业各用人单位个体防护装备(即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总体要求、危害因素的辨识和评估及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 本标准不适用于地铁行业各用人单位消防用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及管理。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体要求、危害因素的辨识、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