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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2部分:建筑》由 450(应急管理部)提出,委托TC112(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急管理部国际交流合作中心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旭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冠网具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41862-Q-450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16个月
下达日期
2024-06-25
公示开始日期
2024-05-20
公示截止日期
2024-06-19
标准类别
管理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340.01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340 防护设备
13.340.01 防护设备综合
提出部门
应急管理部
技术委员会
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

与国家标准同步制定外文版

编号 语种 翻译承担单位 国内外需求情况
1 EN 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我国目前防护用品选用规范较为齐全,除了眼面部防护之外,每种防护产品都制定了相应的选用规范,用于指导相应个体防护装备的选用。在配备标准中,现有GB3980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已于2022年1月1日实施。 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OSHA)分别制定了一般工业行业、造船行业、航运码头、港口作业、建筑行业的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联邦标准,标准号分别为29 CFR 1910、29 CFR 1915、29 CFR 1917、29 CFR 1918和29 CFR 1926。 欧盟指令是为整个欧盟范围制定的法律,欧盟成员国有责任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将其转化为本国法律。1989年6月12日,欧盟通过了被称为具有重大里程碑性质的关于职业安全与健康的框架性指令(89/391/EEC),该指令的目的是为保证 欧盟作业者拥有必要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保障,各成员国可照此指令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立法或推行更严格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该法规要求雇主对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提升作业场所工人的防护水平;也要求雇员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 但在目前国外的相关标准或法规中都没有针对具体的工种进行风险辨识或提出相应的个体防护配备建议,细化建筑行业工种中的常见风险提示以及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建议是国内目前非常需要的。同时,对于目前没有就此项内容进行规范的国外同行而言,本标准的内容也能够给予一定的参考。

目的意义

个体防护装备作为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是安全生产保护层中重要的一环,对促进安全生产,守护员工生命安全,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2022年,我国建筑业增加值83383亿元,同比增长5.5%。

2022年我国建筑业企业数量达143621个,建筑业企业从业人5184.02万人,随着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建筑施工新技术不断更新,施工现场的安全风险也随之增加,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坍塌、火灾、窒息等事故频发。

本标准的制定,将为广大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的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提供配备、执法和监管的依据,并为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指导和配备约束,从而保障我国广大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行业各用人单位个体防护装备(即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总体要求、危害因素的辨识和评估及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 本标准不适用于建筑施工行业各用人单位消防用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及管理。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体要求、危害因素的辨识、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