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由 467(生态环境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中广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13.280 辐射防护 |
GB6249-2011作为我国核电领域的专项环境保护标准,在促进我国核电事业发展、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GB 6249-2011发布以来,我国核安全法、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等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对核动力厂建设和运行时在公众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持续提高,核电厂环境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也不断加强,对核电厂环境监督管理的理念也相应地在不断改进,原标准中有关管理性的条款不宜再在标准中体现,应进行相应的修订。
同时,包括小堆在内的新堆型也面临建设的需求,相应的环境辐射防护要求在GB 6249-2011中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进行必要的补充。
此外,在目前核电发展的大背景下,现有标准中“厂址选择要求”、“运行状态下的剂量约束值和排放控制值”、“事故工况下的辐射防护要求”等部分条款在实际实施中存在较多争议和理解分歧,特别是关于规划限制区管理的相关要求、多堆厂址排放限值管理要求的相关条款,应结合国内核电运行经验反馈进行合理论证后修订。
综上,有必要开展GB6249-2011的修订工作,以适应我国现阶段核动力厂辐射环境管理的需求,促进核电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轻水堆或重水堆用发电、供热的陆上固定式核设施,其他堆型的核动力厂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厂址选择、设计、建造、运行、退役、扩建和修改等的环境辐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修订仍保持原标准的基本框架,主要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与定义、总则、厂址选择要求、运行状态下的剂量约束值与排放控制值、事故工况下的辐射防护要求、流出物排放管理和流出物监测、辐射环境监测、放射性固体废物管理、核动力厂的退役。 与原标准相比,主要考虑了以下方面的修订: 1) 删除了原标准中涉及的相关行政管理要求。 2) 针对从技术上不需实施场外应急的小型核动力堆,根据审评原则增加选址事故源项、非居住区、规划限制区及事故接受准则的要求。 3) 修改了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增加了供热堆。 4) 规范性引用文件部分,根据具体情况增加了若干文件。 5) 术语与定义部分:修订有关术语的描述,包括规划限制区、环境敏感区等,增加设计扩展工况、探测限等术语。 6) 辐射防护总则章节部分:增加辐射照射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条款。 7) 厂址选址环境辐射防护要求章节,增加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容性的相关条款,修订人口分布、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的相关要求。 8) 运行状态下的剂量约束与排放控制值部分:将原标准剂量约束和排放控制值的相关管理性条款纳入到流出物排放管理章节。明确了对于热功率大于或小于 3000MW 的反应堆,气态流出物和液态流出物中的H-3、C-14排放限值应根据其功率进行线性调整的要求。删除了多堆厂址按单机组排放限值4倍进行控制的要求。 9) 事故工况下的辐射防护要求章节:修改事故工况的相关描述,修改事故环境辐射防护要求,删除甲状腺剂量接受准则,修改设计基准事故接受准则,并以附录形式提供典型设计基准事故的类别,增加没有造成堆芯明显损伤的设计扩展工况的接受准则。 10) 流出物排放管理和流出物监测章节:增加烟囱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的要求。增加液态流出物排放槽设置的要求。结合原GB 14587-2011中的条款增加了有关描述,包括排放口设置、流出物监测的报警阈值设置等。增加了流出物在线监测的相关要求,包括报警阈值、冗余设计、在线监测设计等。进一步明确了流出物监测大纲的要求。简化流出物监测质量保护的相关条款。 11) 辐射环境监测章节:进一步明确了运行前辐射本底调查的相关要求。简化了核电厂正常运行辐射环境监测大纲的相关内容。增加了核电厂正常运行辐射环境监测评价的相关要求,提出采用相应的评价方法开展评价的要求。明确了事故应急监测计划制定的时间要求。修订和简化和辐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