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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项目《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部分)》由 467(生态环境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目录

基础信息

20241023-Q-467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6个月
2024-05-28
公示开始日期
2024-04-15
公示截止日期
2024-05-15
标准类别
环保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40.40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040 空气质量
13.04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
提出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铅、锌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铅、锌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铅、再生锌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原生铅、锌冶炼搭配处理二次资源的企业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前言、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企业边界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八部分。 (1)适用范围确定 (2)术语和定义的确定 (3)排放控制要求的确定 ① 筛选确定需要控制的全部污染物; ② 有组织排放限值的确定:综合考虑国家生态保护要求、产业政策要求、公众健康保护、国内外有关标准等,根据监测数据、实测结果、污染防治水平和经济成本可承受性确定,力求达到国际领先污染防治技术水平。 ③ 无组织排放限值的确定:提出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规定厂界排放限值。 (4)监测要求的确定 (5)达标判定要求的确定 规定正常工况下,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判定要求,自动监测原则上以1小时平均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或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无法确定基准氧含量或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的,可暂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