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部分)》由 467(生态环境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炼焦行业协会 、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 、陕西省环境调查评估中心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13.040 空气质量 |
13.040.40 固定源排放限值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炼焦化学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炼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