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由 467(生态环境部)提出 。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 、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13.140 噪声(与人有关的) |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一直是城市环境治理的重点问题之一。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筑施工活动日益频繁,噪声污染问题愈发突出。
为了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有关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新规定,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督与管理,生态环境部大气司组织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市政、通信、交通、水利等类型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本标准不适用于抢修、抢险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排放监管。 本标准于1990年首次发布,2011年进行了第1次修订,本次为第2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4节增加建筑施工噪声控制要求,“环境噪声排放限值”修改为“噪声排放控制要求”; ——修改了建筑施工噪声监测要求; ——修改了部分术语和定义、测量结果评价等内容; ——修改了标准的监督实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