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藏医疾病分类与代码》由 TC478(全国中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中医药局。
主要起草单位 西藏自治区藏医院 、青海大学藏医学院 、西藏藏医药大学 、青海省藏医院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藏医院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藏医院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藏医院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藏医院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藏医院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藏医院 、青海省藏医药研究院 、青海省海南州藏医院 、青海省黄南州藏医院 、青海省玉树州藏医院 、青海省海北州藏医院 、青海省果洛州藏医院 、青海省海西州蒙藏医院 、青海省海南州兴海县藏医院 、青海省黄南州泽库县藏医院 、四川省甘孜州藏医院 、四川省阿坝州藏医院 、甘肃省甘南州藏医院 、甘肃省甘南州夏河县藏医院 、云南省迪庆州藏医院 、中华中医药学会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 、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 。
| 01 综合、术语学、标准化、文献 |
| 01.040 词汇 |
| 01.040.11 医药卫生技术(词汇) |
| 编号 | 语种 | 翻译承担单位 | 国内外需求情况 |
|---|---|---|---|
| 1 | EN | 西藏自治区藏医药管理局、青海省中藏医药管理局、西藏自治区藏医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青海省藏医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西藏自治区藏医院、青海大学藏医学院等 | 藏医药学是我国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藏民族献给世界的伟大遗产之一。藏医药学早在公元7世纪开始,通过麝香等药物的对外贸易已传播到阿拉伯及其他欧亚各国。公元19世纪时,从欧洲的伏尔加河流域,到西伯利亚,印度北部山地和克什米尔地区都在实践藏医学。从东海之滨的满清宫廷到莫斯科的达官贵族,都可以找到习于服用藏药的人。目前, 藏医药已遍及世界6大洲,40多个国家,100多个民族,3亿多人口在使用藏医药,目前,全世界以中国(西藏、青海、甘肃、四川、云南等)、印度、不丹、尼泊尔、蒙古国、布里亚特、卡尔梅克、意大利、英国、美国为中心的藏医药服务网络已基本形成,为了更好地为全世界人民的健康服务,提高我国在世界藏医药领域的话语权、制定权、主导权,有必要《藏医疾病分类与代码》翻译为英语等多种国家语言。 |
《藏医疾病分类与代码》是一项基础性标准化工程,对藏医医疗服务、科学研究、医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使用价值,能够推动藏医药标准化,提高我国藏医药的高质量发展。
(1)规范、统一省区各地藏医医疗机构His系统中出现的藏医疾病名称(如病案首页等),避免一病多名,同病异名等问题; (2)有效统计省区、各州县藏医医院及各科室中出现的病种(如高频病种、死亡病种、优势病种等),准确发现藏医治疗病种的临床优势; (3)搭建藏医药大数据平台提供基础数据,加速AI技术在藏医药创新领域的应用; (3)各省区藏医医疗服务质量控制、评价、绩效考核中起到质量监管、督查的关键指标,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 (4)为建设国家版-藏医医保疾病目录提供数据支撑,解决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民生健康问题; (5)在国际上享有了藏医药标准制定的话语权、制定权、主导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藏医疾病的分类与代码。 本文件适用于藏医医疗、卫生统计、藏医病案管理、藏医临床医疗质量评定、科研、教学、出版及国内外学术交流等领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657-2021 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 GB/T 16751.1-1997 中医临床诊疗术语疾病部分 《四部医典》 1983年3西藏人民出版社 《中国医学百科全书-藏医学》 1999年11月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3术语和定义 GB/T 16751.1、GB/T 16751.2和GB/T 16751.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藏医疾病名 是藏医根据其理论和临床实践所形成的对专指疾病本质概括性的表述。 注:藏医疾病名术语定义是对某种致病因素所引发的专指疾病特征与演变规律的本质概括,规定了疾病的临床全过程,涵盖了其对某专指疾病的病因、病位、病机、临床特征及转归、预后等的规律性的基本认识。 3.2藏医疾病分类 是将藏医疾病名术语按照藏医理论及疾病类属关系等所确定的分类原则归入类目及系统的方法。 4 编制原则 本文件规定,按照藏医理论及疾病类属关系对疾病名术语分别予以分类。 4.1 藏医疾病分类原则 本文件遵从藏医学术理论本体,满足藏医临床诊断需求,参考国际、国内医学术语标准的发展趋势,对藏医疾病名术语进行分类和编制。 4.2 藏医疾病类目 本文件规定,将四部医典秘诀部中的病名术语分为15大类,分别为:三大基因病类术语、内科病类术语、热病类术语、脏腑病类术语、五官病类术语、生殖病类术语、杂病类术语、外科病类术语、儿科病类术语、精神病类术语、妇科病类术语、外伤病类术语、疗毒病类术语、老年病类术语。以此基础上增加“精华与糟粕病术语”,并以四部医典秘诀部中的病名术语92节细致分类上新增7节细致分类进行类目和分类目分类,最后,根据术语类属关系归入类目及系统。 4.3 编码原则及编码 4.3.1 编码原则 本文件编码原则是依据藏医病名术语的类属关系进行分类和分层次的混合编码结构。将病名术语按照藏医学术本体及其类目隶属关系形成大类,再分门别类,形成若干类目、子类、细类,直至术语名,以确立每个病名术语的的类属关系。 4.3.2 术语编码 本文件规定病名的分类以四部医典秘诀部中的14章分类基础上增加“精华与糟粕病术语”,因此共为 15大类,以90节为细致分类上新增7节细致分类进行类目和分类目分类。 4.3.2.1 科别类目 15章科别名称以英语字母顺序为科别类目标识符,为1位字母代码。 4.3.2.2 专科系统分类目 97节专科系统名称以15章科别编码的基础上加用阿拉伯数字顺序为专科系统分类目标识符,为1或2位数字代码。 4.3.2.3 专科系统细类目 以专科系统分类目分类编码的基础上延伸4至9位代码进行专科系统细类目标识符,为2位数字代码。 病名序号位: 在同一个科别类目、专科系统分类目、专科系统细类目中的多种病名序号位,为2位数字代码。 4.4 编码结构说明 类目按学术体系分类排列,同级术语按数字顺序排列。以點“.”代表分类层级, “.”两边的病证名术语是上下层关系,两“.”之间的病证名术语是并列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