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自然灾害灾情统计 第2部分:扩展指标》由 TC307(全国应急管理与减灾救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应急管理部。
主要起草单位 应急管理部国家减灾中心 、应急管理部救灾和物资保障司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中国地震灾害防御中心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等 。
|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
| 03.020 社会学、人口统计学 |
本标准适用于自然灾害灾情统计工作,应与该项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相协调。
自标准颁布实施(2013年)以来,制度已历经多次修订,部分指标及定义与标准内容已有所偏差,两者不相协调。
因此,有必要对该项标准进行适应性修订,以确保国家标准与国家制度的一致性。
1.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原标准规定了自然灾害灾情统计的基本指标,适用于白然灾害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机构的灾情统计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术语和定义、基本指标及定义、基本指标单位。本次修订维持原标准的范围和边界。 修订主要采取结构分析方法和对比分析方法。其中,结构分析方法主要用于对灾情指标进行分类,形成清晰合理的指标体系结构;对比分析方法主要用于对标准中涉及指标与统计制度中涉及指标进行对比,梳理差异点,进而指导标准修订,使标准与制度相协调适应。 2.拟修订内容 (1)指标名称和定义。按照最新修订后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修订与现行制度不一致的指标的名称和定义,使修订后的标准与制度保持一致。 (2)指标体系结构。修订指标分类体系与现行制度保持一致;删除个别已不再使用的指标,新增标准中未涉及但现行统计制度中常用指标。 (3)起草单位。根据机构改革后实际情况,调整起草单位名称。 拟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本文件替代GB/T 24438.2—2012《自然灾害灾情统计 第2部分:扩展指标》,与GB/T24438.2—201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修订第4章指标类别中的“工矿企业”为“工矿商贸业”、“社会事业”为“公共服务”(见第4章的4.5、4.7); b)修订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结束时间2项指标定义(见4.1); c)将房屋受灾指标中的结构类型表述修订为倒塌钢结构房屋数量、损坏钢结构房屋数量,倒塌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数量、损坏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数量,倒塌砌体结构房屋数量、损坏砌体结构房屋数量,倒塌木(竹)结构房屋数量、损坏木(竹)结构房屋数量,倒塌其他结构房屋数量、损坏其他结构房屋数量,将“乡村居民住房”修订为“农村居民住房”(见4.3); d)修改经济作物损失、受灾森林面积、饮水困难大牲畜、因灾死亡大牲畜数量、因灾伤病大牲畜数量、场受灾面积、水产养殖受灾面积等7项指标的名称或定义(见4.4); e)新增批发和零售业直接经济损失、住宿和餐饮业直接经济损失、金融业直接经济损失3项指标,删除矿山损毁数量1项指标(见4.5); f)更新参考文献引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最新名称、发布时间等(见参考文献)。 以上技术变化涉及的章节号均为标准修订稿(草案稿)中的章节号。 3.与原标准的主要变化 (1)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有关要求,修改前言部分的表述。 (2)修订第4部分二级标题指标类别名称2项:“工矿企业”修订为“工矿商贸业”;“社会事业”修订为“公共服务”。 (3)修订23项指标的名称和定义,新增3项指标,删除1项指标。 灾害时空特征指标:修订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结束时间2项指标定义。 房屋受灾指标:将原有不同结构类型的房屋指标修订为倒塌钢结构房屋数量、损坏钢结构房屋数量,倒塌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数量、损坏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数量,倒塌砌体结构房屋数量、损坏砌体结构房屋数量,倒塌木(竹)结构房屋数量、损坏木(竹)结构房屋数量,倒塌其他结构房屋数量、损坏其他结构房屋数量;将“乡村居民住房”修订为“农村居民住房”;以上共涉及13项指标。 农林牧渔业受灾指标:修改经济作物损失、受灾森林面积、饮水困难大牲畜、因灾死亡大牲畜数量、因灾伤病大牲畜数量、场受灾面积、水产养殖受灾面积等7项指标的名称或定义。 工矿企业受灾指标:新增批发和零售业直接经济损失、住宿和餐饮业直接经济损失、金融业直接经济损失3项指标,删除矿山损毁数量1项指标。 (4)更新参考文献引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最新名称、发布时间等。 详见标准修订稿(草案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