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自然灾害灾情统计 第1部分:基本指标》由 TC307(全国应急管理与减灾救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应急管理部。
主要起草单位 应急管理部国家减灾中心 、应急管理部救灾和物资保障司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中国地震灾害防御中心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等 。
|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
| 03.020 社会学、人口统计学 |
本标准适用于自然灾害灾情统计工作,应与该项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相协调。
自标准颁布实施(2009年)以来,制度已历经多次修订,部分指标及定义与标准内容已有所偏差,两者不相协调。
因此,有必要对该项标准进行适应性修订,以确保国家标准与国家制度的一致性。
1.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原标准规定了自然灾害灾情统计的基本指标,适用于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机构的灾情统计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术语和定义、基本指标及定义、基本指标单位。本次修订维持原标准的范围和边界。 修订主要采取结构分析方法和对比分析方法。其中,结构分析方法主要用于对灾情指标进行分类,形成清晰合理的指标体系结构;对比分析方法主要用于对标准中涉及指标与统计制度中涉及指标进行对比,梳理差异点,进而指导标准修订,使标准与制度相协调适应。 2.拟修订内容 (1)指标名称和定义。按照最新修订后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修订与现行制度不一致的指标的名称和定义,使修订后的标准与制度保持一致。 (2)指标体系结构。增加指标一级分类,按照人口、农业、房屋、经济四大统计对象进行分类,与现行制度保持一致。 (3)起草单位。根据机构改革后实际情况,调整起草单位名称。 拟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本文件替代GB/T 24438.1—2009《自然灾害灾情统计 第1部分:基本指标》,与GB/T24438.1—2009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修订“自然灾害”“农作物”2项术语的解释(见第2章的2.1、2.2); b)将“基本指标”分为人口受灾指标、房屋受灾指标、农业受灾指标、设施受灾指标、经济损失指标5类(见第3章); c)修订受灾人口、死亡人口、失踪人口、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等6项指标的名称或定义(见3.1); d)修订倒塌房屋数量、损坏房屋数量2项指标的名称和定义,将“损坏房屋”修订为“严重损坏房屋”,新增“一般损坏房屋”(见3.2); e)修订农作物受灾面积、农作物成灾面积、农作物绝收面积3项指标的定义(见3.3); f)修订损毁供水管线长度、损毁输电线路长度、损毁公路长度、损毁铁路长度、损毁通信线路长度、损毁通信基站数量、损毁水库数量等7项指标的名称和定义;删除受损停工工矿企业数量、受损停课学校数量2项指标(见3.4); g)修订农林牧渔业直接经济损失、工矿企业直接经济损失、基础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等4项指标的名称和定义;新增“住房及家庭财产损失”指标(见3.5); h)更新参考文献引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最新名称、发布时间等(见参考文献)。 以上技术变化涉及的章节号均为标准修订稿(草案稿)中的章节号。 3.与原标准的主要变化 (1)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有关要求,修改前言部分的表述。 (2)修订自然灾害、农作物2项术语的解释。 (3)第3部分增加二级标题,将指标分为人口受灾指标、房屋受灾指标、农业受灾指标、设施受灾指标、经济损失指标5类,增强标准的可读性,并与本系列标准的第2部分扩展指标的分类体系保持衔接。 (3)修订22项指标的名称和定义,删除2项指标,新增2项指标。 人口受灾指标:修订受灾人口、死亡人口、失踪人口、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等6项指标的名称或定义。 房屋受灾指标:修订倒塌房屋数量、损坏房屋数量2项指标的名称和定义,将“损坏房屋”修订为“严重损坏房屋”,新增“一般损坏房屋”。 农业受灾指标:修订农作物受灾面积、农作物成灾面积、农作物绝收面积3项指标的定义。 设施受灾指标:修订损毁供水管线长度、损毁输电线路长度、损毁公路长度、损毁铁路长度、损毁通信线路长度、损毁通信基站数量、损毁水库数量等7项指标的名称和定义;删除受损停工工矿企业数量、受损停课学校数量2项指标。 经济损失指标:修订农林牧渔业直接经济损失、工矿企业直接经济损失、基础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等4项指标的名称和定义;新增“住房及家庭财产损失”指标。 (4)更新参考文献引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最新名称、发布时间等。 详见标准修订稿(草案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