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热处理质量控制体系》由 TC75(全国热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委。
主要起草单位 江苏丰东热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机械总院集团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等 。
| 25 机械制造 |
| 25.200 热处理 |
热处理是机械制造工程中一道非常重要的工序,热处理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零件的使用性能和使用寿命。
目前,机械零部件的失效主要是由于设计结构缺陷、零件材料及热处理缺陷和组装缺陷等造成的。
其中,材料及热处理缺陷,是一特殊加工过程,这一加工过程往往需要通过后续破坏性试验才能判定,这必然决定热处理加工产品质量只能通过抽检的方式进行,如果加工过程及质量控制体系出现差错,将带来批量性质量事故,给机械零部件甚至整台设备带来质量安全隐患。
为进一步防范热处理这个特殊的加工过程可能产生的质量缺陷,满足高质量发展的要求,需要不断完善热处理过程的质量控制体系、加强缺陷预防和风险防范的全面质量控制体系,来促进我国热处理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金属零部件的极限强度和极限服役能力的提高。
作为热处理重要参数之一的温度,国外已于2022年修订更新了标准——高温测量(AMS 2750G)和特殊过程:热处理系统评价(CQI-9)第四版,同时国内相关热处理工艺装备的标准都完成了大量修订,作为热处理质量控制的重要基础标准必将面临修订完善的需要,以满足不断提高的管理要求,所以修订GB/T32541-2016《热处理质量控制体系》非常必要且意义重大。
本标准规定了热处理全过程中产品质量的先期策划和持续改进、管理职责、人员配备、作业环境、物料管理和设备及仪表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热处理组织建立热处理全面质量管理,降低热处理产品的风险,建立热处理管理体系提供一个通用的方法;也适用于对热处理供应商的评审。与原标准相比,将5.1条:生产操作人员、设备维护人员、质量控制人员等从业人员。改为工艺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员、生产操作人员、设备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从业人员。将表2热处理加热设备有效加热区温度均匀性测量周期中设备类别“ⅢA、Ⅲ、Ⅳ、Ⅴ、Ⅵ”改为“Ⅲ、Ⅳ、Ⅴ、Ⅵ、Ⅶ”;注“连续三个周期检测合格、使用正常的热处理炉和仅用作退火、正火和消除应力等热处理的加热炉,其测定周期可延长至一年。”改为“对用于非关键和非重要零件的热处理炉,经过一定的工艺和性能试验验证后其测定周期也可适当延长。”将原标准中表3不同工艺有效加热区温度均匀性的最大允许误差中热处理工艺渗碳、碳氮共渗、复碳、调质、贝氏体等温淬火、贝氏体分级淬火、回火、时效有效加热区温度均匀性最大允许误差“淬火≤±15℃”改为淬火≤±10℃;热处理工艺气体渗氮、气体或盐浴氮碳共渗有效加热区温度均匀性最大允许误差≤±10℃改为“≤±5℃”;铝合金热处理退火≤±15℃改为≤±10℃;真空渗碳淬火、回火≤±10℃改为真空渗碳淬火、回火≤±8℃。将7.2.4.5热电偶“使用一次”的定义为加热和冷却的一次循环中表8电偶最大允许使用次数修改为下表: 热电偶类型 应用 工作温度 最大允许使用次数 消耗性廉金属 温度均匀性测量/系统准确度校验 ≤980℃(1800℉) 15 消耗性廉金属 温度均匀性测量/系统准确度校验 >980℃(1800℉) 1 消耗性廉金属 控制(1) 全部 1 消耗性廉金属 监视/记录/负载传感(4) >650℃(1200℉) 1 消耗性廉金属 监视/记录/负载传感(4) ≤650℃(1200℉) 30 非消耗性廉金属 温度均匀性测量,系统准确度校验 及负载传感热电偶(5) ≤980℃(1800℉) 180(3,7) 非消耗性廉金属 温度均匀性测量,系统准确度校验 及负载传感热电偶c >980℃(1800℉) 90(2,3,7) 1 包括作为控制热电偶使用的负载热电偶。 2 当非消耗性廉金属热电偶在高于980(1800℉)使用时,最大使用次数为90次,90次应包含该热电偶之前或之后在任何温度读数下的工作次数。应记录其使用次数。 3 用于 TUS 及SAT 的非消耗性廉金属热电偶,如果缺少使用次数的记录,工作温度≤980℃(1800℉)应于六个月后更换,工作温度>980℃(1800℉)应于三个月后更换。 4 用于负载的非消耗性廉金属热电偶,在未呈现可视劣化现象的情况下允许使用多次。要求书面记录说明已遵守相应操作规定。 5 用于负载传感的非消耗性廉金属热电偶,在未呈现可视劣化现象的情况下允许使用多次,要求书面记录说明已遵守相应操作规定。 6 任何情况下,任何类型的消耗性廉金属热电偶自首次使用之日起使用期限不应超过一年。任何情况下,任何类型的非消耗廉金属首次使用之日起使用期限不应超过两年。 7 常驻热电偶若用于探测法A和探测法B,工作温度≤980℃(1800℉)应于六个月后更换,工作温度>980℃(1800℉)应于三个月后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