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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污水排海管道工程技术规范》由 TC283(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自然资源部(海洋)

主要起草单位 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中国海洋大学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分公司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55291-T-418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6个月
下达日期
2025-10-05
公示开始日期
2025-07-28
公示截止日期
2025-08-27
标准类别
方法
国际标准分类号
07.060;13.030.99
07 数学、自然科学
07.060 地质学、气象学、水文学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13.030 废物
13.030.99 有关废物的其他标准
归口单位
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部(海洋)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污水排海管道是沿海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2005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颁布了《污水排海管道工程技术规范》。

该规范实施11年来,我国几乎所有污水排海工程项目都在本规范要求、指导下开展工作,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好评。

近年来,随着我国沿海经济蓬勃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

特别是对外开放和科技水平的大幅提升使广大群众对环境保护更为重视,环境保护的意识和水平急剧提高。

原规范已明显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随着污水排海管道工程大量涌现及规模的扩大,为提高沿海城市的污水处置及清洁生产能力,为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为更好地贯彻减轻污水对海洋的污染,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对规范适时进行修改已迫在眉睫。

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了标准修订稿。

修订后的《污水排海管道工程技术规范》将更重视人民群众的意愿,以保护海洋环境为宗旨,对路由勘察、污水排海混合区调查及污水对海洋环境污染的控制和管道设计、施工等,进行更有效地指导,从而促使我国污水排海管道工程技术不断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水平迅速提高。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排海管道工程的路由勘察及选择、污水排海混合区、管道设计及施工等技术要求,适用于污水排海管道工程。 本标准与GB/T19570—2017相比较,其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标准增加规范性引用文件《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GB/T 42361-2023》; —— 对标准4.1 进行了补充,(将原标准4.1)改为“污水排海管道工程关键是通过全面、充分、科学地论证,达到保护海洋环境和经济安全可靠的要求,坚持公众参与、知情,以人为本, ——标准删除 “《污水排海管道工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见4.1); ——标准修改“污染物排放应达到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为“污染物排放应达到排放口附近相关主管部门的海域环保要求”(见4.2)。 ——标准修改“不允许设置排污混合区的敏感海域外,在二类以上水质海域也不能因污水排放造成海水污染”为“不允许设置排污混合区的敏感海域外,在其他海域也不能因污水排放造成海水水质超过排水口附近海域功能区的水质要求”(见4.3)。 ——标准修改“进入放流管的水污染物浓度限值按GB18486中的相关规定执行。”为“进入放流管的水污染物浓度限值按海洋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见4.3)。 ——标准增加“通过进行水动力、污染物数值模拟,”(见5.1.2)。 ——标准修改“收集实测海流数据并分析”为“海流数据应满足GB/T 42361-2023,并分析”(见5.1.5.3.2 ): ——标准修改“收集实测海流数据并分析”为“海流数据应满足GB/T 42361-2023,并分析”(见5.1.5.3.2 ): ——标准删除“,有拐角应大于120°”(见6.2.11): ——标准修改“6.2.16 ”为“6.2.16扩散器的长度与稀释效果密切相关,扩散器长度建议结合物理模型和数值模型确定。” ——标准删除“6.2.16、6.2.19 、6.2.20、6.2.21、6.2.22、6.2.23” ——标准修改“6.2.17 ”为“6.2.16,修改“6.2.18”为“6.2.17,修改“6.2.24 ”为“6.2.18,修改“6.2.25 ”为“6.2.19,修改“6.2.26 ”为“6.2.20,修改“6.2.27 ”为“6.2.21,修改“6.2.28 ”为“6.2.22,修改“6.2.29 ”为“6.2.23; ——标准修改“混合区和排污点的选择,不仅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为“混合区和排污点的选择,不仅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见7.3.2) ——标准修改“混合区范围应根据排海污水与受纳水体的CODmn 背景值之和不超过GB 3097规定的海水水质标准的要求来确定(CODmn<5 mg/L),混合区范围按GB 18486中的相关规定执行。”为“混合区范围应根据排海污水与受纳水体的背景值之和不超过混合区之外的海域水质功能区要求为准。”(见7.3.4) ——标准修改“进行混合区范围计算时,应针对其地形、地貌及水文特征和扩散器的结构、排放形式而采用不同的计算公式”为“进行混合区范围计算时,应针对其地形、地貌及水文特征和扩散器的结构、排放形式而采用适宜的高分辨率的CFD方法计算。”(见7.3.5) ——标准修改“排污海域水质标准是针对混合区以外海域的,混合区以外的纳污水域水质变化应控制在当地《海洋功能区划》规定的范围内,排污海域水质应达到GB 3097中相关规定的要求。”为“排污海域水质标准是针对混合区以外海域的,混合区以外的水质应满足混合区周边的《国土空间规划》规定的海域水质的要求。”(见7.4) ——标准修改“进行混合区的环境质量分析时,应将5.1.5.10的环境质量分析结果,作为本底值。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中的相关规定,对混合区进行环境质量受损程度的分析评价,并为污水稀释扩散倍数的选择提供依据。”为“进行混合区的环境质量分析时,应将5.1.5.10的环境质量分析结果,作为本底值。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对混合区进行环境质量受损程度的分析评价,并为污水稀释扩散倍数的选择提供依据。”(见7.5) ——标准删除“上述各项指标的变化不得超过本底值的15%。”(见7.6) ——标准修改“当污水排放到混合区以外的海域时,该海域被污染的区域中,生物体内的总汞、镉、砷、铜、锌等重金属及石油烃含量应低于GB 18421中的第三类标准。”为“当污水排放到混合区以外的海域时,该海域被污染的区域中,生物体内的总汞、镉、砷、铜、锌等重金属及石油烃含量应满足该海域相关主管部门的水质要求。”(见7.7)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