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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 第1部分:总则》由 TC283(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283SC3(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海洋生物资源开发与保护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自然资源部(海洋)

主要起草单位 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自然资源部北海环境监测中心中国水产科学院黄海水产研究所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55288-T-418
制修订
修订
项目周期
16个月
下达日期
2025-10-05
公示开始日期
2025-07-28
公示截止日期
2025-08-27
标准类别
方法
国际标准分类号
07.060
07 数学、自然科学
07.060 地质学、气象学、水文学
归口单位
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海洋生物资源开发与保护分会
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部(海洋)

起草单位

目的意义

本部分的编制是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规范海洋生态损害评估,确保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本部分的编制将规范我国海洋生态损害价值评估工作程序和方法,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为有关部门评估海洋生态损害提供科学依据,对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部分按照GB/T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主要依据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借鉴适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方法,从技术角度来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工作的要求。 在海洋生态损害的赔偿制度上,国外已颁布了多部法规和标准,在相关的赔偿案例中,各国关于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范围的司法实践一般涉及已经采取的合理复原措施费用和合理预见的即将采取的合理复原措施的费用。 美国海洋与大气局(NOAA)1996年颁布的《自然资源损害评估指导手册》(NRDA),对于自然资源损害的估量包括将资源恢复到基线水平所需的费用加上恢复期(损害发生后到完全修复的这段时间)自然资源及其服务的损失。2004年4月,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颁布了《环境责任指令》(2004/35/CE Directive),该指令强调对自然资源的恢复并将恢复所需的费用作为首要和首选的评估环境损害的方法,还规定在自然资源的恢复到基线水平的这个过程中(即恢复的过程),损害责任方还需对这段时间内由自然资源损害造成的相应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即恢复期的赔偿)。 根据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2规定“对遭到破坏的具有重要生态、经济、社会价值的海洋生态系统,应当进行修复”以及借鉴国外在生态损害赔偿的模式和具体案例。本部分以基于生态修复成本的评估作为生态损害评估的总体思路编制。 本部分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它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评估的工作程序、方法、内容及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评估机构进行的各种海洋开发活动及突发事故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的评估工作,主要应用单位包括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等。 本部分从海洋生态损害评估的工作程序、海洋生态损害评估的准备工作、海洋生态损害调查、海洋生态损害对象与范围及程度确定、海洋生态损害价值计算、海洋生态修复方案的编制等六个方面对海洋生态损害评估的内容、原则和技术方法提出具体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