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项目《沾染性废旧金属产品回收处理技术规范》由 TC415(全国产品回收利用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委。
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西南石油大学 、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 、重庆天优吉玛环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金凯特钢有限公司等 。
| 13 环保、保健和安全 |
| 13.030 废物 |
| 13.030.50 回收 |
本文件规定了沾染有机物废旧金属产品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及再生利用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沾染矿物油、有机物、油漆及其它化学品等的废钢铁、铜、铝、钛、镍、铬、金属合金等的回收处理和金属再生原料的生产活动,危险废物焚烧残渣中的废金属、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残余废金属、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检修更换的废金属等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于铅及放射性金属的回收和处理。 3 本标准拟对如下术语和定义进行界定。 (1)沾染性废旧金属;(2)收集;(3)运输;(4)贮存;(5)热解析;(6)焚烧;(7)蒸煮清洗;(8)预处理;(9)熔铸;(10)熔炼;(11)洁净度;(12)布袋除尘灰;(13)废钢渣 4 一般要求 提出了沾染性废旧金属再生企业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要求,以及环境管理台账、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及处理工序基本要求。 5 本标准将对沾染性废旧金属的收集、运输、贮存等环节提出具体要求。 6 本标准对沾染性废旧金属处理提出了技术要求。 6.1 设备要求 6.1.1 沾染性废旧金属再生企业配套自动破碎分选设备、油液收集、焚烧、冶炼、热解析、蒸煮、尾气收集处理等装备与环保设施,并在负压条件下(除热解析外)生产,防止废气逸出。热解析热解炉在微正压条件下生产,防止空气侵入发生爆燃,但要做好密封,防止热解气溢出。同时热解析生产要连续进料出料,保证热解析工况稳定。 6.1.2沾染性废旧金属再生企业在对机械设备及结构件拆解过程中,应将铝合金、铁合金、铜合金等按材料种类分别回收处理,分类再生。 6.1.3沾染性废旧金属再生企业应配备废矿物油储存罐、危化品残留液储存罐等设备。 6.1.4经处理后沾染性废旧金属应进行再生利用或作为下游金属冶炼加工的原料出售。 6.1.5主要废气排放口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自动监测设备,有条件的其他排放口宜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无法安装的应采用人工监测。 6.1.6 生产废水总排放口安装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设备,有条件的其他排放口宜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无法安装的应采用人工监测。 6.2 场地要求 6.2.1沾染性废旧金属再生和贮存设备的建设和管理要求应符合GB 18597。车间内地面采用防渗漏、耐腐蚀处理,应按照GBZ 158要求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环境保护标识应符合GB 15562.2。 6.2.2 沾染性废旧金属再生企业应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环境风险评价。 6.3 技术要求 6.3.1 破碎(预处理) 6.3.2 洁净度评估及清洁 测定沾染性废旧金属的来源污染物含量,根据沾染性废旧金属企业处理能力及工艺特点选择清洁工艺。 6.3.3 焚烧 6.3.4 热解析 6.3.5 蒸煮清洗 6.3.6 熔铸 6.3.6.1 沾染性废旧金属熔铸技术应包括预处理、热解析、熔化、铸件、除渣、除尘等过程。 6.3.6.2 热解析不凝气和热解油应进行处理,严禁直接排放;若作为热解吸加热炉或生产过程中其它设备供热系统的燃料利用,应对燃烧后的烟气进行净化;不具备焚烧条件的应对不凝气和热解油进行分解并无害化。 6.3.6.2 经熔铸处理后的金属应该满足再生金属原料的技术要求。 6.3.7.3 经熔炼处理后的金属应该满足再生金属原料的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