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政务诚信评价要求》由 TC470(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委。
主要起草单位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浙江省信用中心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
03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行政、运输 |
03.080 服务 |
03.080.99 其他服务 |
《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多处提出对政务诚信开展评价的要求,如在“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中,明确要求上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在“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中,明确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加强社会监督;在“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中,明确要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区域政务诚信状况评价,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等。
本项目通过建立政务诚信评价指标体系,为政府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实现对政务诚信状况的基础性评价提供基础标准和一致性框架,为政府机构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强化社会对政务诚信监督提供参考依据。
政务诚信评价是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开展政务诚信评价,有利于提升政府诚信水平,进一步引领其他领域信用建设、弘扬诚信文化、培育诚信社会,对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
本项目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编制在册的政府机构开展信用评价。本项目定义了政务诚信评价等术语,规范了政务诚信评价的评价原则、评价内容、评价方法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