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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计划《中小学生午休课桌椅通用技术要求》由 TC480(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主要起草单位 圣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佛山市顺德家具研究开发院有限公司等

目录

基础信息

计划号
20241751-T-607
制修订
制定
项目周期
18个月
下达日期
2024-05-31
公示开始日期
2024-04-15
公示截止日期
2024-05-14
标准类别
产品
国际标准分类号
97.140
97 家用和商用设备、文娱、体育
97.140 家具
归口单位
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
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起草单位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学生午休课桌椅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可手动折叠和升降,且同时具有座椅和躺卧功能的学生午休课桌椅。 1本标准对下列关键的名词术语做了解释说明: 学生午休课桌椅 Chairs with noon break for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可手动折叠和升降,折叠后呈座椅状态,展开后带有头部、背部和腿部支撑可供学生躺卧午休,同时兼具有高度调节和靠背调节功能的午休课桌椅(以下简称“课桌椅”)。 升降调节机构 lifting adjustment mechanism 可根据使用者身高,通过手摇方式实现课椅高度调节的机构。 座椅倾角γ sitting angle 课椅呈躺卧状态下座面与椅背之间的夹角(见图1) 椅背倾角θ back angle 课椅呈躺卧状态下椅背与水平面之间的夹角(见图1)。 图1座面倾角与靠背倾角示意图 2、要求: 2.1本标准外观要求主要参照QB/T 4071-2021 课桌椅的相关要求。 2.2尺寸要求主要对午休课椅做了以下相关的技术要求。课桌的相关要求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自行调节高度。 项目 要求 小学 中学 座椅状态 座面高 300~485 mm 370~485 mm 座面有效深 315~470 mm 410~520 mm 座宽 210~340 mm 280~380 mm 躺卧状态 整体长度 >1600 mm 座椅倾角γ 90°~170° 椅背倾角θ 10°~55° 注:合同要求除外。 2.3形状位置公差,主要参照QB/T 4071-2021 课桌椅的相关要求。 2.4表面理化性要求,主要增加了课椅中皮革关于抗菌的相关要求,以及皮革在使用过程中的相关理化性能的要求,如:耐汗液等相关的要求。 2.5增加了相关的安全要求 2.5.1所有零部件应无破损。 2.5.2金属件应无端部未封口的管件,闷盖应不易脱落。 2.5.3体接触的部位不应有毛刺、刃角、锐棱、透钉及其他尖锐物。 2.5.4升降调节机构和折叠机构应设有锁紧装置或限位装置,该装置应灵活、可靠、安全。 2.5.5对运动的机械装置部件与人体接触部位的间隙应≤5mm或≥25mm。 2.5.6与人体接触的座面、椅背、扶手等边缘倒圆角的半径至少应为2mm。 2.5.7除非使用专门的拆卸工具,某些可能造成伤害的部件,应不可能被接触到,且课椅应不可能被随意拆卸。 2.5.8使用润滑油的部件应适当遮盖。 2.5.9所有无覆盖的孔洞直径及间隙应≤5mm或≥25mm。 2.5.10折叠机构应满足GB 28007-2011中5.1.4的要求。 2.6力学性能要求 2.6.1课椅在座椅状态下应满足 QB/T 4071-2021中5.6 规定的课椅要求,且应满足可调范围内最大高度的课椅力学性能要求,试验完成后,升降调节机构和折叠机构应能正常使用,锁紧装置或限位装置应无损坏、功能丧失、失灵等情况。 2.6.2课椅在躺卧状态下经床铺面集中静载荷试验后,应无任何损坏及明显变形发生,试验完成后,升降调节机构和折叠机构应能正常使用,锁紧装置或限位装置应无损坏、功能丧失、失灵等情况。 2.6.3课椅在躺卧状态下稳定性应符合GB/T 10357.8的要求。 2.6.4折叠机构经10000次的耐久性试验后应能正常使用,不应出现老化、滑扣、损坏或松动等任何影响继续使用的情况. 2.6.5升降调节机构和靠背调节机构经5000次的耐久性试验后应能正常使用,不应出现老化、滑扣、损坏或松动等任何影响继续使用的情况。 2.7有害物质限量 2.7.1甲醛释放量(甲醛释放量应≤0.05 mg/m3)。 2.7.2表面涂层有害物质限量(可迁移元素含量应符合GB 28007-2011中表3的规定)。 2.7.3塑料件中有害物质限量 2.7.3.1邻苯二甲酸酯(应符合 GB 28007-2011中表3 的规定) 2.7.3.2重金属(应符合GB 28481-2012中表4的规定)。 2.7.3.3多环芳烃(应符合GB 28481-2012中表4的规定)。 2.7.3.4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应符合GB 28481-2012中表4的规定)。 2.7.4皮革中有害物质限量 2.7.4.1游离甲醛(皮革中游离甲醛含量应≤30 mg/kg)。 2.7.4.2可分解芳香胺(禁用)。 2.7.4.3五氯苯酚(PCP)(皮革中五氯苯酚(PCP)含量应≤0.05 mg/kg)。 具体见附件(标准草案)